北京出境旅遊合同示範文本 能否保障遊客權益?

昨日北京推出出境旅遊合同示範文本———

在出境旅遊時,遊客由於事先約定不清而經常吃啞巴虧,或屢屢遭遇旅行社的“霸王條款”“暗算”卻茫然不知的情況將得到有效避免。昨天,北京市旅遊局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推出了《北京市出境旅遊合同》示範文本,這是北京市面向所有出境遊組團社推出的第一個統一的出境遊合同文本。據悉,該合同文本將從公佈之日起正式試行,試行期間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後進行修改,並在半年內推出正式文本。

與以往旅行社自製的合同相比,新的出境遊合同有何明顯區別?遊客的合法權益在哪些方面得到了保護?為此,記者採訪了北京市旅遊局綜合管理處副處長劉莉莉。

問:北京為何要推出一個統一的出境遊合同?

答:推行規範的合同文本,目的是為了保護出境遊經營者和旅遊者雙方的合法權益。過去的出境遊合同都是旅行社自行制定的格式合同,對旅行社來説,可以將類似的交易行為用相同的標準訂立合同,而不必與每一位旅遊消費者進行磋商並擬訂條款,但由於未進行統一和規範,部分旅行社在擬訂格式條款時,盡可能將自己的權利在格式條款中加以陳述,並減輕自己的責任,使合同本身有失公平,消費者的利益得不到保護,而且有些合同的內容與現行的法律法規已經不相符合。

問:旅行社原來使用的格式合同一般都是事先就擬好的,遊客基本上沒有多少商量餘地,新的出境遊合同給遊客多大空間?

答:統一的出境遊示範文本在內容上分為“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兩部分,一般情況下出境旅遊各環節所具備的通用內容放在了“通用條款”上,而對於出境旅遊中的特定事宜,遊客與旅行社可在“專用條款”中加以明確,如旅遊者的情況、旅遊手續的辦理、旅遊內容及安排、解決爭議的方式等。

問:旅遊者在出境遊法律關係中往往處於弱勢地位,新合同文本能夠保障消費者權益嗎?

答:新合同文本在公平的前提下側重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這一點首先從遊客享有的權利數量上就可以看出來。合同規定旅行社只有六項權利,但消費者卻享有八項權利,包括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知情權、人身財産不受侵害權、對旅行社的監督權等。過去,有的旅行社在合同上沒有明確規定接待標準,或只是模糊説明,當遊客覺得不滿意想投訴時,在合同上卻找不到索賠證據,這種因接待標準不符而産生的投訴是目前旅遊投訴中比較多的。在新的合同文本中,明確要求旅行社如實提供行程時間表和行程,並標明有關服務價格、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各方面的真實情況,

問:強迫購物和自費項目也是出境遊投訴的主要內容之一,新合同文本對此有何約束?

答:新的合同文本裏規定,遊客有權拒絕旅行社違反約定的購物安排,有權拒絕旅行社人員推薦的各種形式的自費項目;此外,按照原來旅行社自擬的合同,旅行社在出團計劃發生變動時如果沒有提前7天通知客人,除全額退款之外只要按團費的10%對客人作出賠償;但若客人違約則須扣除團費的30%至100%。這是顯失公平的條款,因此,新文本對旅行社和消費者的解約責任作出基本對等的規定,無論哪一方違約,均需按照團費10%至30%比例交納違約金。

問:如果旅行社不採用統一的出境遊合同,旅遊管理部門是否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答:這個合同文本不是強制執行的,不過,現在北京的四十多個出境遊組團社基本上都已表態會採用新合同。

問:除了出境遊外,國內遊是否也將推行類似的統一合同?

答:目前國內遊的統一合同正在制定之中,估計將於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推出。(鄭媛)

《北京青年報》200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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