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北京出境遊合同 出境遊可對購物安排説不

昨天,北京人出境旅遊有了規範的合同文本。此前各旅行社自行擬定的格式條款即將被其取代。按照各旅行社自行擬定的合同,通常規定如果遊客未能提前7天通知旅行社而退團,則會被扣掉80%至100%的團費。新文本則規定,出發前8日(含)遊客解約的,應當繳納手續費200元,支付旅遊費用總額的10%作為違約金並支付實際發生的費用。市旅遊局副局長顧曉園表示,合同範本在公平的前提下,側重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十一”期間仍以原合同為準

昨天上午,市工商局和市旅遊局聯合推出《北京市出境旅遊合同》示範文本(試行),對出境旅遊組團社與旅遊消費者之間的合同內容,給予了示範標準。

據悉,經過試行,正式的合同文本將在半年之內出臺。“十一”期間出境旅遊過程中出現糾紛,仍以簽訂的原合同為準。市旅遊局副局長顧曉園表示,目前正值試行階段,出境遊組團社可以自行選擇是否採用。但正式合同文本出臺後,市旅遊局會考慮在出境遊組團社中全面實行。

此前,旅行社普遍使用的出境旅遊合同,均為自行擬定的格式。部分旅行社在擬定格式條款時,盡可能將自己的權利在格式條款中加以陳述,並減輕自己的責任,使合同本身有失公平,很多消費者認為是霸王條款。市工商局、市旅遊局在徵求了出境遊組團社、專家、消費者協會、“12315”投訴舉報中心、律師代表等多方面意見後,制定了這一示範文本。

旅遊者享有八項權利義務

“合同範本在公平的前提下,側重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據顧曉園介紹,合同範本規定了旅遊者的八項權利和義務,包括: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知情權、人身財産不受侵害權、對旅行社的監督權、如實告知的義務、遵守法律和合同約定的義務、境外糾紛境內解決的義務。

比如,旅遊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行程安排帶團到行程國家或地區合法購物場所自願購物,有權拒絕違反約定的購物安排等。旅行社則承擔明示合法經營資格的義務、提供消費憑據的義務、收取費用的權利、檢查相關資料的權利、臨時處置問題的權利等六項權利和六項義務。

投訴糾紛有了官方“説法”

此外,在旅遊者與旅行社之間的投訴糾紛問題,也終於有了官方的“説法”。

合同中,新文本明確了在出境旅遊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各方的責任,內容包括違約責任、補救責任、解約責任、免責條款四部分。“這樣對於雙方解決糾紛、減少損失起到了一定作用。”市旅遊局綜合處劉莉莉副處長表示,“比如因一方違約發生損失後,未違約方應當積極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擴大損失自行承擔,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

旅行社表示,像旅行社因特殊情況,確實發生難以讓遊客坐原定航班、火車時,有些遊客故意堅持不乘坐,造成雙方損失。按照新合同,遊客就無權要求賠償。

退團違約金大幅減少

“此前一些完全照顧旅行社利益的霸王條款,終於回到了平等的位置。”一位業內人士表示。按照各旅行社自行擬定的合同,通常規定如果遊客未能提前7天通知旅行社而退團,則會被扣掉80%至100%的團費。新文本則規定,出發前8日(含)遊客解約的,應當繳納手續費200元,支付旅遊費用總額的10%作為違約金並支付實際發生的費用。

合同示範文本分成“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一般情況下出境旅遊各環節所具備的通用內容放在通用條款中,具體旅遊團的特定內容放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明確,如旅行者的情況、旅遊手續的辦理、旅遊內容及安排、解決爭議方式等,以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

“這體現了原則性與靈活性相適合。”工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不過也有旅行社表示,由於航空公司經常變動航班計劃,境外酒店也不能提前確定,所以目前在具體操作上仍有難度。“但對於促進市場規範還是有好處的。”(記者 張煦)

《北京娛樂信報》200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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