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廣東、江西、山西、內蒙古、青海、寧夏等7省、自治區、直轄市日前完成了因私出入境仲介機構的資格認定工作,共有250家仲介機構通過資格認定。
據了解,此前已有山東、江蘇、上海等2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完成了對412家仲介機構的資格認定工作。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人民生活水準的不斷提高,公民因私出入境人數逐年增多。對於許多想出國的公民來説,需要有專門的仲介機構為其提供前往國法律諮詢、溝通聯繫、協助辦理簽證和境外安排。
2001年6月6日,公安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佈了《因私出入境仲介活動管理辦法》,規範因私出入境仲介活動。辦法規定,向公安機關申請從事因私出入境仲介活動資格的機構,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或符合企業法人設立的條件,有熟悉我國和相關國家出入境管理和其他專門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工作人員,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經過資格認定的仲介機構,可以在辦法規定的範圍內為公民出國定居、探親、訪友、繼承財産和其他非公務活動提供資訊介紹、法律、諮詢、溝通聯繫、境外安排、簽證申辦及相關的服務。(王雷鳴)
新華社 200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