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出臺高層人才入境居留新舉措  

    根據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和財政部印發的《關於鼓勵海外留學人員以多種形式為國服務的若干意見》(人發〔2001〕49號)等有關文件精神,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1月4日印發了《關於辦理高層次海外留學人才身份證明的通知》,為已加入外籍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以多種形式為國服務提供入境、居留便利。這是教育部為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解決實際問題提供全方位服務的舉措之一。

    該通知主要內容如下:

    申請者應為下述人員:

    1、被我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聘為校級或院所級領導職務的,正、副教授或研究員(含特聘、講座、名譽、客座等)的,海外專家的已入外籍的留學人才;

    2、與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簽有一年以上執行其他教學、科研、學術活動合作協議需經常回國的已入外籍的留學人才;

    3、在國內企業或國內本人創辦的公司內擔任高級管理(副總經理以上)職務的已入外籍的留學人才;

    4、執行中央和地方政府與國外簽署的國家級、省、部級科技項目、重點工程協議的已入外籍的留學人才;

    5、來華投資數額為在本地投資額中上線的已入外籍的留學人才;

    6、赴西部地區從事教學、科研、創辦企業等為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服務的已入外籍的留學人才。

    申請者應在境內任職單位填寫《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海外留學人才身份審核表》,提交護照資料頁、國外學歷(學位)證書、《海外留學人員證明信》(該證明信僅用於證明已入外籍的留學人員的身份)的複印件。所在單位審核同意並簽署意見後,將上述材料報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市教育廳(教委)審核。後者應于一週之內簽署審核意見,然後將上述材料送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教育部直屬單位可直接將上述材料送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

    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收到上述材料之後,于一週之內對材料進行核實,並在報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同意後,為申請人辦理《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海外留學人才身份確認函》。上述人員持有效普通護照及相關證明和確認函到當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簽證、居留手續。(汪文)

    《人民日報海外版》 2002年02月28日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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