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日前發佈了《關於代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的商業銀行完善內部合規控制制度和員工行為規範的指導意見》。
依照《指導意見》,同時從事基金託管、代銷業務的商業銀行,應採取相應措施,切實保障基金託管和代銷業務相互獨立。如主管基金託管業務部門和主管基金代銷業務的部門必須相互獨立,直接從事基金代銷業務的人員與直接從事基金託管業務人員不得相互兼職;建立基金託管和代銷業務的隔離墻制度,使兩者的業務操作和文件資料有效分離等。
附:證券投資基金規範運作指導意見(第二號)
《關於代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的商業銀行完善
內部合規控制制度和員工行為規範的指導意見》(全文)
為規範代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代銷銀行”)的相關業務運作,促使開放式基金試點的順利進行,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現就代銷銀行在基金代銷業務中完善內部合規控制(Internal Compliance)制度和員工行為規範(Code of Conduct)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各代銷銀行應依據法律、法規及有關監管規定,參考相關國際金融企業的內部制度,建立健全本銀行代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銷售業務所必須的內部合規控制制度及員工行為規範,提高基金代銷業務規範運作的水準,配合相關基金管理人,按照有關協議的規定,勤勉盡責,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同時從事基金託管、代銷業務的商業銀行,應採取以下措施,切實保障基金託管和代銷業務相互獨立:
(一)主管基金託管業務部門和主管基金代銷業務的部門必須相互獨立,直接從事基金代銷業務的人員與直接從事基金託管業務人員不得相互兼職;
(二)明確基金託管業務部門和基金代銷業務部門的職能和責任邊界,界定內部權責關係;
(三)建立基金託管和代銷業務的隔離墻制度,使兩者的業務操作和文件資料有效分離。
三、基金代銷業務內部合規控制制度至少應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一)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監管規定的具體措施;
(二)各項業務操作規則及崗位職責規定;
(三)員工行為操守規範;
(四)資訊資料的保全制度,準確、及時地記錄每一筆業務記錄,真實、完整地保存各項業務資料;
(五)差錯處理及客戶投訴處理程式,確保差錯及客戶投訴能獲得妥善處理,並且能夠迅速採取適當的補救措施;
(六)技術系統風險控制制度。對電腦系統的運作、維護實行嚴格的管理;
(七)業務操作及技術系統的應急計劃,對業務操作失誤、發生鉅額贖回、技術系統失靈、斷電、災難、搶劫等情況,應制訂應對計劃。並確保在上述情況發生時,應急計劃能夠及時到位,真正發揮作用。
四、各代銷銀行應當完善代銷人員的行為操守規範,建立符合行業要求的職業操守和工作規範:
(一)強化崗位職責管理;
(二)實行代銷人員定期培訓、認證上崗的制度;
(三)建立客戶服務工作和業務推介規範,避免代銷業務人員就基金相關問題向投資者進行誤導性的宣傳解釋,防止對有關基金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的虛假預測和誇大陳述;禁止進行欺騙性宣傳,誘使投資者在尚不知曉其相關權利義務的情況下買賣基金;
(四)各代銷網點須指定專門人員,為投資者認購、申購、贖回基金提供諮詢服務。未經授權,網點其他業務人員不得向投資者提供有關基金諮詢服務。
五、各代銷銀行應從以下幾方面建立健全內部合規控制監察制度,保證各項內部合規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
(一)授權專門部門對基金代銷業務合規運作、員工行為規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該部門須獨立於基金代銷業務部門;
(二)執行監察職能的人員應當擁有相關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並有權獲得執行監察職能所需的記錄和文件資料,以便有效地執行有關職責;
(三)建立定期檢查制度,每季度對內部合規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價,也可視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
六、各代銷銀行總行要加強對分支機構和基金代銷網點的管理,保證各網點的基金代銷業務操作流程統一、規範。總行要對各分行的代銷業務合規控制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對存在的問題限期整改。問題嚴重的,需重新考核該分行及有關網點開辦基金代銷業務的資格。
七、已取得開放式基金銷售代理資格的商業銀行,應當指定專門內部機構,及時了解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情況,隨時對本銀行內部合規控制制度和員工行為規範的內容進行修訂。
中國證監會將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對代銷銀行的基金代銷業務進行檢查。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日
中國網綜合報道 200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