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不再對券商增資擴股設置先決條件(附全文)

    中國證監會27日發佈《關於證券公司增資擴股有關問題的通知》,調整證券公司增資擴股的現行政策,不再對證券公司增資擴股設置先決條件,但“證券公司增資擴股募集資金應優先用於歸還被挪用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處理不良資産。”

    該《通知》規定,證券公司增資擴股屬於企業行為,凡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均可自主決定是否增資擴股,中國證監會不再對證券公司增資擴股設置先決條件。

    不過,該《通知》提到,“在特殊情況下,為及時化解風險,中國證監會可要求證券公司增資擴股。”

    該《通知》還規定了證券公司增資擴股的審核程式:中國證監會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對證券公司增資擴股申請文件進行審查。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證券公司。不予批准的,書面説明理由。

    申請增資擴股的證券公司應自中國證監會批准文件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增資擴股工作,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申請變更登記,領取工商營業執照。

    證券公司董事長或授權代表應自工商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並提交有關備案文件。

    中國證監會要求,自該《通知》下發之日起,尚未完成增資擴股方案落實工作的證券公司應按要求重新上報增資擴股申報材料。

    中國新聞社 2001年11月28日

    

    關於證券公司增資擴股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證券監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各證券公司:

    為增強證券公司的資本實力,提高證券公司的抗風險能力,促進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經研究,決定調整證券公司增資擴股的現行政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增資擴股的條件

    證券公司增資擴股屬於企業行為。凡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均可自主決定是否增資擴股,中國證監會不再對證券公司增資擴股設置先決條件。

    二、關於增資擴股的申報文件

    證券公司申請增資擴股,須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三)增資擴股方案;

    (四)新股東名冊、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及其擬出資額、出資方式、背景材料及近一年經具備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

    (五)增資擴股後股權比例;

    (六)非證券資産剝離情況報告;

    (七)由具備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內控評審報告;

    (八)成本控制計劃;

    (九)資本充實計劃,包括不良資産處置方案。

    在特殊情況下,為及時化解風險,中國證監會可要求證券公司增資擴股。在這種情況下,被要求增資擴股的證券公司可先行提交(一)至(六)項要求的文件,並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再行提交上列(七)至(九)項要求的文件。

    證券公司須聘請具備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就以上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能存在的法律糾紛出具法律意見書。

    三、關於增資擴股的審核程式

    中國證監會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對證券公司增資擴股申請文件進行審查。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證券公司。不予批准的,書面説明理由。

    申請增資擴股的證券公司應自中國證監會批准文件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增資擴股工作,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申請變更登記,領取工商營業執照。

    證券公司董事長或授權代表應自工商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並提交以下備案文件:

    (一)增資擴股完成情況報告;

    (二)具備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原《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及副本。

    四、關於增資擴股募集資金的監督使用

    證券公司增資擴股募集資金應優先用於歸還被挪用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處理不良資産。

    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尚未完成增資擴股方案落實工作的證券公司應按本通知要求重新上報增資擴股申報材料。《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監管的若干意見》(證監機構字[1999]14號)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執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證券時報》 2001年11月28日

    

    

    

    


證監會將加強募集資金投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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