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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佈走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

    為進一步加大打擊走私犯罪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天公佈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了人民法院審理涉及走私武器彈藥、假幣、文物、珍貴動物、淫穢或盜版物品、保稅貨物、固體廢物等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新刑法頒布後各地司法機關在打擊走私犯罪中如何適用刑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了司法解釋。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走私軍用和非軍用武器、彈藥的,走私偽造貨幣的,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走私國家規定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或瀕危動物的,凡達到一定的數量或具備一定的犯罪情節,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走私數額較大,並且屬於走私集團首要分子或使用特種車輛進行走私的,都應按“情節特別嚴重”依法處以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産。走私影片、錄影帶、錄音帶、圖片、書刊以及影碟、音碟、電子出版物,達到一定數量或具備一定情節的,以有無淫穢內容為標準,分別按走私淫穢物品罪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責任。單位犯走私保稅貨物罪和走私固體廢物罪的,除按具體的偷逃稅額對該單位處以罰金外,還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司法解釋還規定,凡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都要按走私犯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的這項司法解釋將於10月8日起正式實施。它的公佈和實施,對司法機關更好地適用刑法的有關規定懲治走私犯罪,有著重要的指導作用。(完)

    

     新華社 200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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