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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各類案件限定“死期”

    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出臺了《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對各類案件的審理、執行期限等有關問題作出了明確的司法解釋。這一規定將於9月28日開始實施。

    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人士介紹,新的規定中,一部分是過去法律上已有的內容而再次重申;另一部分是對過去雖有規定但不夠具體的部分加以明確;還有一部分是過去沒有而新增加的內容。總體精神是進一步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努力提高審判效率,全面維護司法公正。

    新的規定中對各類案件的審理、執行期限都分別給出了具體、明確的期限,根據這個規定,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一般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批准最多也不能超過13個月。而執行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

    這個規定還對過去理解不一的立案、結案時間及審理期限的計算作出統一認定。據此,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到人民法院判決書宣判、裁定書宣告或調解書送達最後一名當事人的日期為結案時間。

    針對目前許多裁判文書送達遲延,以及當事人提出上訴後一審法庭移送案件相關材料不及時等現象,新的規定還制定了上訴、抗訴二審案件的移送期限。並明確指出,審判人員故意拖延辦案,或因過失延誤辦案,造成嚴重後果的,以及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等,都將依法懲戒處理。

    

    中央電視臺200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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