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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開選拔出47名審判長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長選任經過歷時1個月的民主推薦和公開選拔,47名審判人員日前被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正式確定為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庭的審判長。

    實行審判長選任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年推出的一項重大改革措施。據了解,這次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長選任工作,充分體現了公開、平等、擇優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的87名符合選任條件的審判人員參加了民主推薦,其中獲得民主推薦的67人參加了考試。根據考試成績和考核情況,産生了47名審判長人選。考評小組對審判長人選進行認真、嚴格的考核,經張榜公示後由審判委員會最後確定。

    這次新選任的47名審判長,有經驗豐富、從事審判工作多年的資深法官,也有年富力強、一直作為業務骨幹擔任重任的中年法官,還有近年來表現出色、在公開選拔中脫穎而出的青年法官。除了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外,年輕化、專業化是這次選任審判長的突出特點。據統計,新選任的審判長中,45歲以下的中青年法官佔50%以上,14人具有法律博士或法律碩士學位。如民一庭的6名審判長全部在40歲以下,其中4人有法律碩士學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選任的審判長,除主持合議庭審理案件外,還將按照規定的許可權直接負責所審理案件裁判文書的審核和簽發。過去由於種種原因,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案件開庭後,經常要通過庭務會進一步討論、研究,並報送院長、庭長審批,而合議庭以外人員都是根據合議庭的彙報發表意見或作出審判決定,其結果是“審理案件的人不判案”、“判案的人不審理案件”現象比較突出,同時也造成了審判工作效率不高、案件審理期限過長等問題。這項改革不僅體現了審判機關人事制度的改革,而且進一步深化了審判方式的改革,它對於充分發揮合議庭的職能作用,嚴格體現審判直接原則,提高審判效率,縮短案件的審理期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新華社200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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