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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受賄走私被判處無期徒刑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今天作出一審判決,李平因夥同成克傑受賄和另外參與走私犯罪,數罪並罰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産港幣2688萬餘元,罰金人民幣40萬元,其他贓款予以追繳。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今年7月27日公開審理了李平受賄、走私普通貨物,張靜海走私普通貨物一案。法庭審理查明,香港商人李平于1993年底與成克傑商議各自離婚後結婚,並商定:由李平出面,利用成克傑的職務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二人收受錢財,存放境外,以備結婚後使用。此後,自1994年初至1998年初,李平在得知有“好處費”後,將有關請托事項告訴成克傑,由成克傑利用當時任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副書記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的職務便利,先後為廣西銀興公司、桂信公司、鐵道部隧道工程局謀取承建工程項目,幫助貸款及為甘維仁晉陞職務等。事後,李平與成克傑共同從中收取賄賂款、物合計人民幣4104萬餘元。李平除支付幫助其轉款、提款的香港商人張靜海人民幣1150萬元外,其餘部分都按約定,存放境外銀行。案發後,上述贓款、贓物在李平的配合下全部追回。

    此外,1992年9月至1994年8月間,李平還夥同張靜海私自銷售免稅進口的汽車4輛,偷逃關稅合計人民幣38萬餘元。

    法庭認為,李平夥同成克傑,利用成克傑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李平夥同張靜海非法倒賣免稅進口汽車,偷逃關稅,已構成了走私普通貨物罪。但李平在有關部門調查成克傑其他違法問題時,能交代其與成克傑受賄和夥同張靜海走私的全部事實,積極主動退贓,並揭發了成克傑單獨接受他人賄賂的其他事實,經查證屬實,分別構成自首和立功。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對其所犯受賄罪減輕處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産港幣2688萬餘元,其他贓款予以追繳;對其所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産2688萬餘元,罰金人民幣40萬元,其他贓款予以追繳。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張靜海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張靜海幫助李平轉款、提款的非法所得人民幣1150萬元,也同時被追繳。

    新華社 2000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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