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次級債管理暫行辦法出臺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近日正式發佈並實施《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境內依法設立的中資、中外合資和外資獨資保險公司;所稱保險公司次級債,是指保險公司經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于保單責任和其他負債之後、先於保險公司股權資本的保險公司債務。

根據這個《辦法》,保監會將主要從以下五個方面對保險公司次級債進行監管。

在募集環節,對保險公司募集次級債的申請條件、募集規模和募集對象等作出規定;在募集資金的使用上,要求募集人應當對次級債募集的資金實施專戶管理,嚴格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募集資金的用途和次級債管理方案使用募集資金;在次級債的償還方面,規定保險公司只有在確保償還次級債本息後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的前提下,才能償付本息;在資訊披露上,要求募集人應當製作招募説明書、定期報告、重大事項公告和其他資訊披露文件,確保投資者能夠充分了解次級債的風險性;最後,對於違反《辦法》規定的保險公司,保監會可視情況採取三年內不再受理該公司的次級債募集申請、對保險公司實施接管等監管措施。

保監會表示,允許保險公司發行次級債,有利於增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提高對被保險人的保障程度。保險公司作為一種高負債率經營和以風險為管理對象的金融機構,決定了其發展越快,規模越大,對資本金的需求就越大的特點,保險監管部門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允許保險公司發行次級債,將有效緩解它們在快速發展過程中的資本金壓力,進而促進我國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另外,保險公司次級債作為一種長期金融工具,豐富了資本市場的品種結構,有利於資本市場的活躍和發展。(毛曉梅)

新華網 200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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