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五年內建立壽險償付監管體系

當前,如何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備受社會各界關注。針對我國保險業尤其是壽險業所面臨的風險,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席魏迎寧近日表示,要切實加強償付能力監管,使償付能力成為壽險公司能否發展或存續的硬指標。

魏迎寧在27日結束的“全國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研討會”上説,償付能力是壽險公司的“生命線”,充足的償付能力是壽險業可持續發展的前提和保證。目前我國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剛剛起步,作為一項系統工程,還有待於充分調動監管部門、壽險公司、行業協會、社會仲介等各方力量,積極為償付能力監管的有效實施創造條件。爭取今後3到5年內建成一套既符合我國壽險業發展實際,又符合國際保險監管發展趨勢的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

針對一些壽險公司的不同認識,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主任陳文輝表示,要對償付能力監管全面、準確理解,壽險業應當在償付能力監管中對內部管控、運營機制和業務結構面向市場進行深刻調整。

記者了解到,日前,保監會對償付能力不足的3家壽險公司下發了監管意見書,提出明確的監管措施。其中對一家連續3年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公司採取了暫停批設分支機構的措施。

“目前我國的償付能力監管措施還比較籠統,缺乏針對性和指導性,難以有效干預償付能力額度不足的公司,”陳文輝説,今後將進一步完善有關監管措施,如限制高管人員的薪酬水準和在職消費水準等,“對症下藥”,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另外,儘快研究建立償付能力危機或突發事件出現後的處理手段,做好預案,解決壽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時的應急措施和保險公司的退出機制問題。

由於償付能力監管是對整個保險公司的監管,包括總公司和分支機構,因此,保監會派出機構將在保證數據真實性、分類監管、現場檢查以及促進壽險公司內控制度建立與完善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中華工商時報》 2004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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