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期間嚴格建設用地審批管理的實施意見(全文)

2004年4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於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嚴格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4]20號,以下簡稱《緊急通知》),作出了在深入開展治理整頓期間,全國暫停審批農用地轉非農建設用地的決定,並從實際出發,對確屬急需的重點建設項目用地可報國務院批准。為切實貫徹落實《緊急通知》精神,現提出嚴格建設用地審批管理的實施意見如下:

一、關於暫停農用地轉用審批和須報國務院審批建設項目用地的範圍

自《緊急通知》下發之日起,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暫停辦理應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農用地轉用;授權審批農用地轉用的市、州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暫停辦理應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的農用地轉用。凡不涉及辦理農用地轉用,只需依法徵地的,仍按有關規定從嚴辦理審批手續。

根據《緊急通知》規定,在深入開展治理整頓期間,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設施、衛生、教育等重點建設項目用地,確屬急需的,報國務院批准。報國務院審批用地的項目首先要按照重點急需建設項目程式進行確認,確認後再按照土地審批程式報批。

二、關於重點急需建設項目確認程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匯總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範圍內,由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門及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公司)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設施、衛生、教育、國防軍事工程和國防軍工建設項目,及其配套的拆遷安置中,因建設期限、施工季節的需要,確需在近期施工用地的建設項目,並考慮國家下達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的2004年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扣除已批准用地佔用指標)確定的新增建設用地總量,填報“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期間重點急需建設項目確認申請表”(見附表),並附有關立項批准文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土資源部。

重點急需建設項目的範圍是:

(1)能源:包括石油、天然氣、煤炭、採煤沉陷治理、大中型水電、火電、核電、電網、新能源等項目;

(2)交通:包括公路、鐵路、港口、航道和機場等項目;

(3)水利和農業:包括所有水利和農業項目;

(4)城市重大公共設施:包括供水、交通、污水及垃圾處理、集中供熱、燃氣、消防、體育設施等項目;

(5)衛生:包括傳染病醫院(病區)、緊急救援中心、疾病預防中心等項目;

(6)教育項目: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普通高中學校等項目;

(7)國防軍事工程和國防軍工項目:包括所有國防軍事工程和國防軍工項目。

重點急需建設項目應具備以下一項條件:

(1)國務院已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急需建設的項目;

(2)已列入國務院批准規劃中的急需建設的項目;

(3)利用國外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並已簽約急需建設的項目;

(4)列入已下達的國債投資計劃並急需在年底前開工建設的國債項目;

(5)涉及防洪、防災等公共安全急需建設的項目;

(6)奧運會設施、世博會設施等重大項目及其配套項目。

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土資源部確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上報的項目是否屬於重點急需建設項目,建設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用是否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符合條件的,列入“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期間重點急需建設項目名單”(以下簡稱“重點急需建設項目名單”),並下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

三、關於重點急需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報批程式

在深入開展治理整頓期間,須報國務院審批的重點急需建設項目用地,按現行規定的審查內容和報批程式審查報批,同時要努力縮短審批時間,提高工作效率。

(一)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對建設單位用地申請及申請用地材料進行審查,初步認定建設項目是否列入“重點急需建設項目確認名單”,列入確認名單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按現行有關規定,組織用地報批材料呈報;城市重大公共設施、衛生、教育等項目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參照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組織報批材料呈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

(二)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受理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呈報的用地報批材料後進行全面審查。重點審查核定建設項目是否列入“重點急需建設項目確認名單”、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納入計劃、徵地是否依法補償妥善安置、建設單位是否履行耕地佔補平衡義務、用地是否符合《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和集約用地的要求。符合報批要求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呈報用地請示,有關用地報批材料報國土資源部審查;不符合報批要求的,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退回。

(三)國土資源部接到國務院辦公廳的轉辦單後,對省級人民政府呈報國務院審批的建設項目用地報批材料進行嚴格審查。除按現行規定審查外,將進一步審查省級國土資源部門重點審查的內容。符合報批條件的,呈報國務院審批;不符合報批條件的,退回報文的省級人民政府,抄報國務院辦公廳。

(四)國土資源部呈報國務院審批的建設項目,經國務院批准的,按規定時限,下發用地批復;未經國務院批准的,將建設用地請示文件退回報文的省級人民政府,抄報國務院辦公廳。

四、關於遺留建設用地項目的清理

國土資源部對本實施意見下發前已經受理但尚未呈報國務院批准的建設用地項目進行清理。對列入“重點急需建設項目確認名單”的項目用地進行審查,符合報批條件的,呈報國務院批准。

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對本實施意見下發前已經受理但尚未呈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審批的建設用地項目進行清理。對列入“重點急需建設項目確認名單”的項目進行審查,符合報批條件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提出用地請示,有關報批材料報國土資源部審查。

國土資源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04年6月8日

國土資源部網站 2004年06月10日


《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工作實施方案》出臺
國務院決定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
五部委土地市場秩序檢查驗收組奔赴各地
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中自查自糾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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