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中自查自糾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現將《關於進一步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中自查自糾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關於進一步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中自查自糾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

根據國務院進一步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電視電話會議“要認真自查自糾,積極爭取主動。不主動自查自糾,執法犯法,以權謀私,影響惡劣的,必須依法從嚴處理”的要求,按照《關於印發〈進一步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49號)確定的“自查為主、突出重點、重在整改、區別對待”的原則,對《土地管理法》修訂實施後發生又不自查自糾的,執法犯法、影響惡劣的,特別是在這次治理整頓中邊整邊犯、頂風違法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對主動自查發現的問題,已經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沒有規定的,按照以下意見處理。

一、對各類開發區(園區)用地有關問題的處理

開發區(園區)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者城市總體規劃圈佔的土地,圈而未用的,應當復耕或者恢復原用途;已經開發建 設的土地,不能復耕或者恢復原用途的,按照建設用地總規模不擴大、耕地和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的原則依法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從所在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剩餘建設用地指標中,核減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佔用的建設用地指標,落實具體範圍。

開發區(園區)用地雖經依法批准,但缺乏建設條件,項目資金不落實,尚未開發建設的,應當依法收回,能夠恢復耕種的,由當地政府組織復耕,嚴禁棄耕撂荒。已經供應的建設用地閒置的,按照閒置土地處置的有關規定處理。

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者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和範圍設立或者擴建的開發區(園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其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者城市總體規劃的建設用地申請。

二、對未經合法批准用地行為的處理

未經合法批准用地的行為,屬於政府責任的,負有責任的政府領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領導要作出深刻檢查,在落實耕地佔補平衡、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後,可以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屬於用地單位或者個人責任的,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後,可以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于2003年12月31日前將建設用地申請逐級上報到有批准權的政府。

未經合法批准的用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有關領導及其他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觸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三、對《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實施前遺留問題的處理

對《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實施前遺留的問題,要認真清理、摸清底數。在此基礎上,各市、縣政府應當本著有利於政府宏觀調控土地市場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確定歷史遺留問題截止時間,但不得超過2002年7月1日。在截止日期前,市、縣政府已經進行了前置審批,或者市、縣政府已經與開發商簽訂書面項目開發協議的經營性用地,作為歷史遺留問題,可以繼續以協議方式出讓,但應逐項登記、作出説明,並將受讓人及受讓地塊位置、面積、用途、成交地價等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除上述規定的情形外,對2002年7月1日以後,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卻以協議方式出讓,或者弄虛作假以2002年7月1日以前批准立項、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簽訂書面項目開發協議為由而協議出讓經營性用地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改為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國土資源部網站 200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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