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再次放寬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就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發出補充通知,進一步放寬個人和企業享受此類政策的期限和條件。

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25日在此間説,通知延長了再就業稅收政策的執行期限。原來政策規定優惠期限最長截止到2005年底,現在明確,凡是2005年底之前符合優惠條件規定的,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企業和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所興辦的經濟實體,都可享受最長期限為3年的稅收優惠,直至期滿為止。

通知將稅收優惠政策放寬到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只要他們安置下崗失業人員並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經認定審核,自2003年1月1日起,可以享受每人每年企業所得稅2000元定額稅收扣減優惠。

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企業,通知規定,其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由原來的3年以上調整為1年以上(含1年),並享受相應期限的優惠政策。

截至目前,全國已經享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下崗失業人員累計達到37.6萬多人,減免稅收19.99億元。

國家稅務總局:再就業政策執行必須不偏離、不走樣、不折扣

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實難,是各地反映強烈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決定採取措施,改進各項工作,確保稅收優惠政策在執行中不偏離、不走樣、不折扣。

稅務總局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加強對落實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領導,要認識到不及時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也是收“過頭稅”,正確理解落實促進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與扶持稅源的辯證關係,決不能怕稅收減收而打折扣。因落實再就業稅收政策影響完成稅收計劃的,國家稅務總局將予核減稅收計劃。

稅務總局要求廣泛開展“送政策”活動,進一步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各級稅務部門要深入到居民社區、勞動職業介紹所、企業等地,宣傳政策、解釋政策,充分利用大眾媒體,採取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幫助企業和下崗失業人員用足用好現有的稅收優惠政策。

稅務總局要求各級稅務機關提高服務意識和服務水準,在辦稅服務廳設立專門窗口,指定專人為下崗失業人員和企業提供政策諮詢、承辦減免稅等事宜。開闢“再就業減免稅審批工作綠色通道”,做到“專人負責、優先受理、優先審核、優先審批”。簡化減免稅申請審核審批手續,限定審核審批時間,提高工作效率,使下崗失業人員和相關企業及時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

稅務總局還提出,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機制,加強與其他部門的溝通協調。大力推行執法責任制,實行過錯追究,對不落實再就業稅收政策或落實不到位的,以及擅自擴大政策執行範圍或未按政策規定擅自審批減免稅的,堅決予以糾正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記者 李柯勇)

新華社  200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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