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規今起實施 外商投資性公司許可權擴大

    今天,跨國公司在華設立投資性公司開始啟用新法規。前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部長石廣生任內下發的最後一道部長令——《關於修改〈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暫行規定〉及其補充規定的決定》今天在全國範圍內正式實施。3月25日,北京東長安街2號懸挂了10年的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的牌子已被新成立的商務部所取代。

    修改後的規定除了明確提出外商投資性公司可以作為發起人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或持有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外,還新增了投資性公司也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持有境內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法人股。

    此外,在經營範圍方面,修改施行的新規定增加了投資性公司可以為其投資的企業或投資者提供企業內部人事管理、為其關聯公司提供與其投資有關的市場資訊、投資政策等諮詢服務。而對於那些設立後註冊資本按期繳付並達到3000萬美元以上,且用於其所投資企業投資的投資性公司,還可申請增加參與有關對外承包工程經營權的中國企業的境外工程承包等經營項目。

    有外經貿專家認為,儘管修改後,投資領域和出資方式等有所放寬,但總體來説準入條件並沒有多大的變化,因此寄希望於條例修改實施後投資性公司有爆炸性增長是不太現實的。

    外經貿專家指出,儘管新規定允許投資者可以用自由兌換的外匯、在中國境內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因轉股或清算等活動獲得的人民幣合法收益作為其出資,但投資性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美元並需于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兩年內全部繳清的標準並沒有降低。

    該專家透露,在修改案徵求意見時,他們也曾提出過降低標準的建議,但或許是出於吸引那些有意將區域總部設在中國的跨國巨頭,3000萬美元註冊資本乃至母公司不低於4億美元的資産總額應該不存在障礙,因此建議最終沒有被採納。而且,在投資各方近三年的資産負債表前加上了依法審計的規定,顯然對跨國公司來説,要求比原來更嚴格了。(賴小萍)

    《粵港資訊日報》 2003年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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