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外商投資企業進口氧化鋁有關問題的通知

    外經貿資統進函「2003」1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為進一步做好外商投資企業氧化鋁進口管理工作,簡化審核程式,減少審核環節,現將非鋁行業外商投資企業氧化鋁自動進口許可證發證權授權各省級外經貿外資管理部門審核發證,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審核原則。

    (一)申請企業須經依法批准,符合外商投資産業導向政策的要求,聯合年檢合格。

    (二)申請企業持續進行生産且生産經營情況正常,生産、加工産品不以氧化鋁作為主要原料(非鋁業加工企業),單張《自動進口許可證》證面氧化鋁進口數量不超過1000噸。

    (三)申請企業進口氧化鋁僅限于在本企業加工生産産品,不得進口氧化鋁後委託其他企業加工或以任何方式轉讓。

    二、申請企業應提交的材料。

    (一)企業申請報告。

    (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包括聯合年檢合格記錄)

    (三)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四)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提供章程)。

    (五)驗資報告。

    (六)企業經營實績,包括上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等,氧化鋁進口實績(新設立企業除外)

    (七)企業生産能力證明(包括年用量、生産進度、對原材料需求量要求等)。

    三、發證規範。

    各地應按照《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和上述審核原則辦理非鋁行業外商投資企業氧化鋁自動進口手續,並通過“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網路管理系統”發放自動進口許可證。各發證部門應嚴格按上述原則及要求審核企業申請,嚴防進口倒賣現象的發生。

    批准的經營範圍包括“鋁業加工生産”的鋁加工行業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進口氧化鋁作為生産主要原料或外商投資企業進口氧化鋁單張《自動進口許可證》證面數量超過1000噸的,由各省市外經貿外資管理部門初審後,報外經貿部外資司辦理有關審核發證手續。

    四、外商投資企業生産內銷用進口氧化鋁,海關憑外經貿部或經外經貿部授權的地方自動進口許可發證機構簽章的《自動進口許可證》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五、外商投資企業加工貿易進口氧化鋁,仍按《關於加強氧化鋁加工貿易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外經貿貿發「2001」567號)辦理。

    特此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2003年2月19日

    

    外經貿部網站 200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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