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稀土行業管理暫行規定(全文)  

    國家計委關於印發《外商投資稀土行業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計産業[2002]12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計委、稀土辦、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了進一步深化稀土行業利用外資工作改革,促進我國稀土對外行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産業政策的要求,特製定《外商投資稀土行業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並於8月1日起開始執行。

    本規定發佈之日起,我委所屬原國務院稀土辦下發的《關於稀土對外合作和技術出口管理的通知》(國稀[1990]008號)、《國家計委稀土辦關於重申稀土行業對外合資、合作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計稀辦[1994]29號)自行廢止。

    

    附:外商投資稀土行業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深化稀土行業利用外資工作改革,促進我國稀土行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實現把稀土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的戰略目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國境內投資舉辦稀土行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涉及稀土行業外商投資的活動。

    第三條 稀土行業外商投資項目分為礦山、冶煉分離、深加工及應用三大類(具體産品見目錄一、二、三)。

    (一)稀土礦山

    禁止外商在中國境內建立稀土礦山企業。

    (二)稀土冶煉、分離

    不允許外商獨資舉辦稀土冶煉、分離項目(限于合資、合作)。

    (三)稀土深加工及應用

    1、鼓勵外商投資稀土深加工、稀土新材料和稀土應用産品。

    2、對於外商投資稀土應用産品,如該産品所屬行業有另行規定的,從其行業規定。

    第四條 凡是擬與外商合資、合作建設稀土冶煉、分離項目的中方企業,如原來直接從事稀土礦山生産和經營,則與礦山相關的資産及業務不能進入合資範圍。

    第五條 稀土行業外商投資項目審批程式。

    (一)稀土冶煉、分離類項目,不論投資額大小,一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計委上報國家計委審批,國家計委將依據國家稀土行業産業政策和中長期發展規劃進行審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無權審批此類項目。

    (二)稀土深加工及應用産品類項目,屬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因此審批許可權可適當下放。總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計委自行審批,並報國家計委備案。總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一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計委上報國家計委審批。

    第六條 稀土行業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程式,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涉及配額、許可證的投資項目,須向外經貿部門申請配額、許可證。

    第七條 凡外商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稀土行業股份有限公司,並在中國境內或境外申請上市發行,該股份公司設立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凡從事稀土冶煉、分離産品生産的我國境內上市公司,中方法人股不得向外資轉讓。

    第九條 凡從事稀土冶煉、分離産品生産的中國境內企業在境外上市,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上市後如發生重大資本變動及股權轉讓、變更事項,必須報國家計委批准。

    第十條 稀土行業外商投資企業的分立、合併或者由於其他原因導致資本發生重大變動,須報原批准成立機構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稀土行業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産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同時,依法享有國家、企業所在地政府規定的各項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外商投資項目申請人,以及審批機關工作人員,按《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中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三條 華僑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投資者舉辦的稀土行業投資項目,比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家計委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2年8月1日起執行。

    目錄一 稀土礦産品範圍。

    1、氟碳鈰礦。

    2、獨居石。

    3、磷釔礦。

    4、離子型礦産品。包括富銪混合稀土氧化物(銪精礦、富銪精礦、混合稀土氧化物),富釔混合稀土氧化物(釔精礦、富釔精礦、富釔氧化物、混合稀土氧化物)。

    5、其他稀土礦産品。

    目錄二 稀土冶煉、分離産品範圍。

    1、稀土金屬:包括鑭、鈰、鐠、釹、钷、釤、銪、釓、鋱、鏑、鈥、鉺、銩、鐿、镥、鈧、釔各種單一和混合稀土金屬。

    2、合金:上述十七種元素各類稀土合金(含打火石)。

    3、稀土鹽類:上述十七種元素單一和混合稀土鹽類。

    4、稀土氧化物:上述十七種元素各類單一和混合稀土氧化物。

    5、其他稀土化合物(含富集物):如硼化鑭等各類金屬間化合物。

    目錄三 稀土深加工及應用産品範圍。

    1、拋光粉、稀土農用産品、各類稀土催化劑,各類單一和混合稀土金屬絲、棒、箔,釤鈷磁鋼、釹鐵硼磁鋼等磁性材料,三基色燈粉等熒光材料,各類稀土晶體材料,稀土磁致伸縮材料等各類稀土新材料。

    2、稀土相關下游應用産品,如稀土永磁電機等。

    國家計委關於印發《外商投資稀土行業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計産業[2002]12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計委、稀土辦、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了進一步深化稀土行業利用外資工作改革,促進我國稀土對外行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産業政策的要求,特製定《外商投資稀土行業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並於8月1日起開始執行。

    本規定發佈之日起,我委所屬原國務院稀土辦下發的《關於稀土對外合作和技術出口管理的通知》(國稀[1990]008號)、《國家計委稀土辦關於重申稀土行業對外合資、合作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計稀辦[1994]29號)自行廢止。

    附:外商投資稀土行業管理暫行規定

    國家計委網站 200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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