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全文)

    建科[2003]54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北京市規委、北京市市政管委),計劃單列市建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建設部專家委員會工作,切實發揮專家委員會決策諮詢作用,我部制定了《建設部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協助我部做好專家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附件:建設部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建設部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建設部專家委員會工作,充分發揮技術諮詢機構的作用,提高政府決策水準,促進建設事業科學技術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建設事業的發展和工作需要,建設部按不同專業領域組建技術諮詢性專家委員會,全稱為建設部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設在建設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內。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專家委員會的管理。

    第四條 專家委員會由國內相關技術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根據需要可吸納社會學、經濟學、法學等領域的專家。

    第五條 專家委員會的宗旨是發揮多學科、多專業的綜合優勢,在研究制訂科技發展戰略、研討技術發展途徑、確定技術攻關重點等工作中,發揮決策諮詢作用,提高決策水準,加速科技成果産業化進程,促進傳統産業技術升級,推動建設事業科學技術發展。

    第六條 專家委員會在決策諮詢活動中應遵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七條 部科學技術委員會(辦公室設在部科學技術司內)歸口管理專家委員會工作;部科學技術司統一協調專家委員會工作,負責制定管理辦法和專家委員會的設置、發佈、撤並,受理工作建議和意見,辦理部領導交辦的相關工作;部人事教育司負責專家委員會成員證書管理及其相關工作;部內有關司局負責組織相關的專家委員會開展工作。

    第八條 專家委員會分為專業性專家委員會和綜合性專家委員會。專業性專家委員會由部內主管業務司局負責提出組建方案。綜合性專家委員會由綜合性司局提出組建方案。部科學技術司審核有關司局提出的組建方案分別報部人事教育司備案和部領導審定後統一發佈,統一製作證書,並由提出組建方案的司局分別組織實施。

    第九條 專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了解、掌握和研究建設領域科學技術發展動態,及時向相關管理部門提供資訊和工作建議;

    (二)參與研究和制訂建設事業科學技術發展戰略、技術政策,發展規劃、年度科技計劃以及重大科技項目的選題論證;

    (三)參與重大工程項目及其規劃設計方案、重大科技成果等的審查;

    (四)承擔部委託的專項工作。

    第十條 專家委員會一般由15—20名成員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由本專家委員會成員民主産生。

    第十一條專家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下設專業委員會(或專家組),專業委員會(或專家組)的設置由專家委員會決定並報部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司、人事教育司及相關司局備案。

    第十二條專家委員會成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作風正派、有良好的學術道德、廉潔奉公、遵紀守法、責任心強;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在本專業範圍具備領先的技術水準,具備堅實的專業基礎知識,有較豐富的工程實踐經驗,願為建設事業發展服務;

    (三)獲得過相應的國家優秀項目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

    (四)身體健康,年齡適宜;

    (五)具體要求和錄用程式由科技司商有關業務司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專家委員會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向建設部及其專家委員會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二)在參與決策諮詢過程中充分發表個人意見,並可保留個人意見和建議;

    (三)優先獲取建設部所屬機構的相關科技資料;

    (四)可自願退出專家委員會。

    第十四條專家委員會成員應承擔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

    (二)積極參加專家委員會的各項活動;

    (三)向專家委員會提供相關專業的科技資訊,提出研究、開發、推廣應用先進適用技術建議。

    第十五條 專家委員會成員聘期五年。

    第十六條 未經專家委員會許可專家委員會成員不得以專家委員會的名義組織任何活動。

    第十七條 專家委員會在諮詢、評審等活動中,不得超越政策規定收受報酬和其他禮品。

    第十八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管理辦法的專家委員會成員,予以除名。

    第十九條 各專家委員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專家委員會章程,約定産生方式和工作程式等,管理本委員會的工作。專家委員會章程應報部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司、人事教育司及相關司局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部科學技術司負責解釋。

    建設部網站 200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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