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要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出讓地塊必須具備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擬出讓地塊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規劃設計條件必須明確出讓地塊的面積、土地使用性質、建設密度和綠地比例等。沒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條件,國有土地使用權將不得出讓。同時,獲得出讓使用權的土地在使用過程中,還將接受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整體規劃跟蹤管理。
央視國際 2003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