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必須設立標誌、標牌
孫玉波

    建設部近日下發通知要求,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必須設立標誌、標牌。

    這項通知同時頒布了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標誌、標牌設立標準。其主要內容是,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標誌由建設部1993年頒布的國家風景名勝區徽志和風景名勝區名稱、國務院批准時間以及建設部監製等內容組成。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標誌,應莊重醒目、簡潔大方、佈置于風景名勝區的入口處顯著位置或重要地段。

    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內標牌主要包括:景區、景點等遊覽設施,道路、停車場等交通設施,賓館、旅館等接待設施,遊客中心、展覽、商店、餐飲、醫療等服務設施,娛樂、健身、康復、體育等遊娛設施以及其他相關設施的引導和指示標牌。標牌內容一般由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徽志圖案和指示名稱組成。

    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內各種標誌、標牌應在統一中追求特色,形成各風景名勝區的系列標識,從而形成特點鮮明的全國風景名勝區的標識系列。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標誌、標牌應進行專門設計和審查,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報建設部備案。

     新華網 200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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