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建立市政公用行業特許經營制度(全文)

    關於印發《關於加快市政公用行業市場化進程的意見》的通知

    建城[2002]272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及有關部門,計劃單列市建委及有關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

    現將《關於加快市政公用行業市場化進程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根據各地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開放市政公用行業投資建設、運營、作業市場,建立政府特許經營制度,是為保證公眾利益和公共工程的安全,促進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發展,提高市政公用行業的運作效率而建立的一種新型制度,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充分認識這項改革的重大意義,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統籌規劃、穩步推進。妥善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解決好市場化過程中出現的實際問題,積極穩妥地推進市政公用行業市場化進程。

    附件:關於加快市政公用行業市場化進程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關於加快市政公用行業市場化進程的意見》

    市政公用行業是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載體,它直接關係到社會公共利益,關係到人民群眾生活品質,關係到城市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為了促進市政公用行業的發展,提高市政公用行業運作效率,現就加快市政公用行業市場化進程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與目的

    深入貫徹十六大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體制創新和機制創新為動力,以確保社會公眾利益,促進市政公用行業發展為目的,加快推進市政公用行業市場化進程,引入競爭機制,建立政府特許經營制度,儘快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市政公用行業市場體系,推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

    二、開放市政公用行業市場

    (一)鼓勵社會資金、外國資本採取獨資、合資、合作等多種形式,參與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形成多元化的投資結構。對供水、供氣、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經營性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應公開向社會招標選擇投資主體。

    (二)允許跨地區、跨行業參與市政公用企業經營。採取公開向社會招標的形式選擇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企業的經營單位,由政府授權特許經營。

    (三)通過招標發包方式選擇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非經營性設施日常養護作業單位或承包單位。逐步建立和實施以城市道路為載體的道路養護、綠化養護和環衛保潔綜合承包制度,提高養護效率和品質。

    (四)市政公用行業的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設備生産和供應等必須從主業中剝離出來,納入建設市場統一管理,實行公開招標和投標。

    三、建立市政公用行業特許經營制度

    市政公用行業特許經營制度是指在市政公用行業中,由政府授予企業在一定時間和範圍對某項市政公用産品或服務進行經營的權利,即特許經營權。政府通過合同協議或其他方式明確政府與獲得特許權的企業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市政公用行業實行特許經營的範圍包括: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及公共交通等直接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和涉及有限公共資源配置的行業。

    實施特許經營權制度應包括已經從事這些行業經營活動的企業和新設立企業、在建項目和新建項目。

    (一)特許經營權的獲得

    實施特許經營,應該通過規定的程式公開向社會招標選擇投資者和經營者。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首先向社會發佈特許經營項目的內容、時限、市場準入條件、招標程式及辦法,在規定的時間內公開接受申請;要組織專家根據市場準入條件對申請者進行資格審查和嚴格評議,擇優選擇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

    對被選擇的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應該在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滿後,由城市市政公用行業主管部門代表城市政府與被授予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簽訂特許經營合同。

    凡投資建設特許經營範圍內的市政公用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必須首先獲得特許經營權,與行業主管部門簽訂合同後方可實施建設。

    現有國有或國有控股的市政公用企業,應在進行國有資産評估、産權登記的基礎上,按規定的程式申請特許經營權。政府也可採取直接委託的方式授予經營權,並由主管部門與受委託企業簽定經營合同。

    (二)申請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應該具備的條件:

    依法註冊的企業法人資格;

    與所申請的經營內容相應的條件:企業經營管理、技術管理負責人具備相應的從業經歷和業績,其他關鍵崗位人員具有相應的從業資格,應具有的資金和設備、設施能力;

    良好的銀行資信和財務狀況;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償債能力;

    具有可行的經營方案以及政府規定的其他必要條件。

    (三)特許經營合同應該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經營的內容、範圍及有效期限;

    産品和服務的品質標準;

    價格或收費的確定方法和標準;

    資産的管理制度;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履約擔保;

    經營權的終止和變更;

    監督機制;

    違約責任。

    (四)特許經營權的變更與終止

    在合同期限內,若特許經營的內容發生變更,合同雙方必須在共同協商的基礎上簽訂相關的補充協議。若因企業原因導致經營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政府應根據變更的情況,決定是否繼續授予其特許經營權;若政府根據發展需要調整規劃和合同時,應充分考慮原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的合理利益。

    特許經營權期滿前(一般不少於一年),特許經營企業可按照規定申請延長特許權期限。經主管部門按規定的程式組織審議並報城市政府批准後,可以延長特許經營權期限。

    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在經營期間如出現以下所列情況,由市政公用行業主管部門報城市政府批准後予以相應處理,對情節嚴重的,應取消其特許經營權:

    未按要求履行合同,産品和服務品質不符合標準,並未按市政公用行業主管部門要求進行限期整改的;

    未經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轉讓或變更特許經營權的;

    未經城市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停業、歇業,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發生重大品質事故、安全生産事故或企業法人有重大違規違紀行為的。

    在特許經營權發生變更或終止時,必須做好資産的處置和人員的安置工作,必須保證服務的連續性。

    市政公用企業要依法自主經營。取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要在政府公共資源配置總體規劃的指導下,科學合理地制定企業年度生産計劃;為社會提供足量的符合標準的産品或優質服務;要自覺接受政府的監管,制定嚴格的財務會計制度,定期向政府及主管部門彙報經營情況,如實提供反映企業履行合同情況的有關材料。市政公用企業應通過合法經營取得合理的投資回報,實現經營利潤,同時承擔相應的經營風險和法律責任,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的市場主體。

    四、轉變政府管理方式

    城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許經營權的授予工作。各城市市政公用行業主管部門由當地政府授權代表城市政府負責特許經營的具體管理工作,並行使授權方相關權利,承擔授權方相關責任。

    市政公用行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轉變管理方式,從直接管理轉變為宏觀管理,從管行業轉變為管市場,從對企業負責轉變為對公眾負責、對社會負責。

    市政公用行業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認真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行業發展政策、規劃和建設計劃;制定市政公用行業的市場規則,創造公開、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加強市場監管,規範市場行為;對進入市政公用行業的企業資格和市場行為、産品和服務品質、企業履行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對市場行為不規範、産品和服務品質不達標和違反特許經營合同規定的企業進行處罰。

    市政公用産品和服務價格由政府審定和監管。應在充分考慮資源的合理配置和保證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遵循市場經濟規律,根據行業平均成本並兼顧企業合理利潤來確定市政公用産品或服務的價格(收費)標準。

    市政公用企業通過合法經營獲得的合理回報應予保障。若為滿足社會公眾利益需要,企業的産品和服務定價低於成本,或企業為完成政府公益性目標而承擔政府指令性任務,政府應給予相應的補貼。

    五、加強領導,積極穩妥推進市場化進程

    加快市政公用行業市場化進程,建立特許經營制度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是市政公用行業的一項重大改革,各地要加強領導,積極穩妥地推進。

    建設部負責對全國推進市政公用行業市場化進程和建立特許經營制度的工作進行宏觀指導;各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公用行業實施特許經營制度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業主管部門要本著對人民、對事業高度負責的精神,精心組織、統籌規劃,妥善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積極穩妥地推進市政公用行業市場化進程。要制定總體實施方案,落實相關配套政策。要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切實解決好市場化過程中出現的實際問題。在實施産權制度改革時,要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的相關政策,妥善解決好職工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問題。

    要加快相關立法工作,以法律的形式明確投資者、經營者和管理者的權力、義務和責任,明確政府及其主管部門與投資者、經營者之間的法律關係。

    各有關部門要通力協作,積極為推進市政公用行業市場化、建立特許經營制度創造條件,爭取在較短時間內儘快建立起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政公用行業市場體系和運作機制。(建設部網站)

    中國網 2003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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