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港口經營將實行準入制度

    交通部部長張春賢24日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第三十一次會議舉行的全體會議上作港口法草案説明時説,我國港口經營將實行準入制度。從事港口經營,需要向負責港口行政工作的部門申請取得港口經營許可。

    張春賢説,港口經營是一種面向社會的公共服務,而且具有一定的獨佔性,公眾和企業選擇服務提供者的餘地較小。為了保證港口經營人的服務品質,防止經營欺詐行為的發生,切實維護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草案規定了港口經營許可證制度。

    據介紹,取得港口經營許可,應當具備的條件是,經營人是依法設立的擬從事港口經營的企業;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施;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有為客戶提供長期服務的能力;有健全的安全生産管理制度;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張春賢説,負責港口行政工作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頒發《港口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

     新華社 200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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