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法律部莊穆:證券糾紛解決機制待完善  

    在日前由北京證券業協會、北京大學立法研究中心等單位共同舉辦的“證券糾紛、證券違法案件預防與處理問題研討會”上,中國證監會法律部副主任莊穆表示,和其他民事糾紛一樣,證券糾紛也可以通過調解、仲裁和訴訟的方式解決;隨著法制的逐步健全,我國必將建立起調解、仲裁和訴訟三位一體的證券糾紛解決機制。

    莊穆表示,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證券糾紛,有助於化解證券市場的矛盾,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但我國目前通過調解解決的證券糾紛較少,主要是因為證券糾紛複雜性、專業性和技術性的特點,一般的機構和人員難以作為調解中間人。《證券法》沒有明確規定證券監管機構可以對證券糾紛進行調解,國內也還沒有類似投資者保護協會的組織。他建議,應當通過制度化的方式建立完善的調解體系。

    他認為,由於仲裁具有專業性、靈活性、保密性、效率性的特點,因此仲裁解決證券糾紛比其他機制更有優越性,更適合證券糾紛複雜性、專業性和技術性的特點。許多國家都將仲裁作為解決證券糾紛的重要手段。他指出,仲裁要達到在解決證券糾紛中的預期作用是一個系統工程。首先,各種市場主體在其協議性的文件中要多增加仲裁條款,以便發生糾紛時可以依據條款啟動仲裁程式。證券業協會及有關證券交易所,應在其章程或操作規則內訂明有關仲裁的標準統一條款,以使所有成員之間的仲裁均具有契約或法律依據。其次,仲裁機構要大力加強自身建設,可以設立專門的解決證券糾紛的仲裁庭,吸收證券行業專業人士作為仲裁員;另外,司法機關也要積極支援仲裁機構的工作。中國證監會將積極推動仲裁機構參與證券民事糾紛的仲裁工作,希望大量的證券民事糾紛通過仲裁方式解決。

    司法被認為是社會公正的最後保障。通過民事賠償訴訟的方式,讓進行證券欺詐的違法者承擔民事責任,既可以使投資者的損害得到救濟,又可以使違法者得到懲罰,增加其違法成本。莊穆表示,儘管目前司法機構在處理證券欺詐行為引發的民事賠償訴訟案件方面還有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論證、解決,如因果關係的認定、舉證責任的分擔、損失賠償的計算等,但隨著法制的健全、專業人士的增加,這類問題會迎刃而解。司法機關在解決證券糾紛方面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證券時報》 200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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