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充分發揮高等學校科技創新作用的若干意見(全文)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科技隊伍不斷壯大,在研究開發和産業化等方面取得了很多重要成果,已經成為我國科技創新隊伍中的有生力量。但是,高校在國家科技創新中的重要地位還沒有得到充分認識,科技和教育體制仍然存在束縛高校科技創新活力的因素,高校在科技創新方面的潛力和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發揮。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科教興國”戰略,推進國家創新體系建設,進一步發揮高校科技創新作用,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高校在科技創新中的重要地位

    1.高校是培養人才,生産和傳播新知識、新思想的重要基地,在國家創新體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高校擁有豐富的青年人才資源和高水準的科技專家,人員更新流動快、學術思想活躍、學科門類齊全,適於進行自由探索式的、好奇心驅動的、多學科交叉的基礎研究。高校通過多學科綜合與合作,也適合開展具有目標導向的應用基礎研究。高校與産業界聯繫越來越密切,與産業界聯合開展應用研究和産業化開發已成為普遍趨勢。

    高校科研人員積極從事技術發明,並通過專利許可和技術轉讓等形式,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高校科研與人才培養緊密結合,在開展科技創新的同時,不斷為社會提供經過嚴格科研訓練的各類專業化人才。

    2.在推進我國國家創新體系的建設中,要明確高校的重要地位,大力推進體制創新,形成促進高校科技創新的新的體制和機制。要加大國家對高校科研和人才培養的支援力度,提高高校科技創新能力。要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進一步調動高校師生科技創新的積極性。要努力使高校真正成為我國高層次人才培養的搖籃,科技創新的基地,新産業培育發展的源泉,國家和地方經濟發展的重要科技支撐,成為我國科技創新隊伍中的主要力量之一。

    3.在高校建立一支高水準的科技創新隊伍,培育一批具有國際影響的學術帶頭人。整合高校現有人才計劃,推動人才資源的有效結合,以學術帶頭人為核心,形成一批充滿活力的科技創新群體,成為科技創新的突擊隊和排頭兵。

    二、採取有力措施,加強高校科技創新能力建設

    4.調整現有國家重點實驗室的結構、佈局和研究方向。對學科相近或相關,或二級學科以下的,特別是同一所學校內的國家重點實驗室群,有選擇地進行合併重組。同時,根據新興學科或交叉學科發展的需要,在高校中新建一批國家重點實驗室。

    進一步加強高校國家重點實驗室的建設。逐步改變過去國家重點實驗室、部門重點實驗室條塊分割、分散重復的局面。依託現有各類實驗室,組建新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實行相關部門、地方乃至社會力量共同支援、共同利用、共同進行業績考評的新機制,使之真正成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高水準科研工作和培養高層次優秀人才的基地,新興學科和交叉學科的研究基地。

    增加國家重點實驗室基礎設施和運作費用方面的投入。設立國家重點實驗室主任基金,支援其進行自由探索式研究。

    5.選擇一批研究力量強的高校,進行創新基地建設試點。通過高校科研體制改革,加大科研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力度,充分發揮高校多學科交叉和人才資源豐富的優勢,進一步提高它們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領域承擔國家科研任務和培養高水準科研人才的能力,逐步形成一批具有較強科研力量和較高科研水準的研究型大學。

    6.加強高校的科研條件建設。對高校的大型科學儀器實行開放、共用的新型管理制度。在做好整體規劃佈局的基礎上,在有條件的高校組成國家大型科學儀器中心,集中經費投入,用於更新前沿學科發展需要的儀器設備,避免重復購置。

    建立網上合作研究中心(虛擬實驗室),利用先進的科技手段建立重大儀器設備的遠端操控平臺。推動一批科學實驗基地面向學生開放。建設各種開放性的國家基礎性科研數據庫,實現圖書文獻、科研資訊資源的數字化、網路化。

    7.推進高校與科研機構在科研和教育方面的結合。通過政策引導,鼓勵部分科研機構整建制進入高校,與高校現有的係(所)結合、重組,增強高校的科研力量。加強高校和科研機構在培養研究生方面的聯合與協作,擴大高校與科研機構聯合培養研究生的數量。

    8.推動高校與企業在科技創新和人才培養方面的合作。對企業、科研機構與高校聯合提出申請的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援。由高校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企業參與聯合投入的,允許企業優先獲得成果轉化和使用權。鼓勵高校與國內外企業共建實驗室、研究開發中心等研究機構。

    三、深化與高校相關的科研教育管理制度改革

    9.進一步改革高校招生管理制度。對一批具有較強科研力量的高校,允許其擴大研究生招生規模,以滿足其科研工作的需要和社會對高層次人才的需求;對那些以本專科教育為主的高校,鼓勵其不斷提高教育品質,以滿足社會對各類專業化人才的需求。逐步將有關學科設置調整的權力下放給高校,授予高校二級學科設置和調整的自主權,鼓勵高校結合科研項目、任務的實施帶動新興、交叉學科的産生,允許高校根據人才市場需求自主設置學科專業。

    10.改革高校研究生培養制度。逐步推行與國際接軌的研究生培養制度,取消對研究生培養年限的統一規定,實行彈性學制;建立博士資格淘汰制度,鼓勵碩博連讀。逐步擴大教學科研並重的高校在研究生招生、培養方面的自主權。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改革博士後制度,在博士後流動站設置制度和博士後聘用制度等方面充分借鑒國外成功經驗。

    11.改革高校人事管理制度。參照中組部、人事部、科技部《關於深化科研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人發〔2000〕30號)的有關規定,在高校全面推行科研人員聘用制度,實行科研崗位管理制度,建立靈活有效的分配激勵機制。授予高校在聘用、解聘科研人員方面的自主權,緩解專職科研人員不足的狀況;允許高校自主決定固定人員與流動人員的比例。改革現行職務評聘辦法,實行崗位職務聘任制度。高校可以根據發展需要自主決定本單位不同等級崗位職務的數量、任職條件和待遇水準。

    12.對高校承擔的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全面實施課題制。建立和完善高校科研管理制度,提高科研管理水準,按照國家財政預算管理改革的總體要求,對課題實行全額預算管理,細化預算編制,並實行課題預算評估評審制度。要科學、合理地使用科技計劃項目經費中的人員經費,穩定和吸引一批優秀人才在高校從事科學研究。

    13.改進和完善科研評價制度。合理利用

    SCI在科研評價方面的作用,從重視科研論文的數量向重視論文品質轉變,從重視論文向論文與專利並重轉變,取消政府導向的SCI排名。嚴格區分政府評價與學術界自我評價。政府評價要根據不同科研性質、不同研究領域來制定科學合理的科研評價指標體系。簡化科研評價環節,適當延長評價週期,使評價工作與科研工作的規律和特點相適應。改變科研評價工作中的急功近利傾向,逐步培育和依託社會仲介組織開展評價活動,建立獨立的社會化科研評價體系。

    四、大力推動高校技術轉移及産業化

    14.加大國家對大學科技園、高校技術創新孵化服務網路等基礎設施的支援力度。努力提高大學科技園等孵化機構為創新創業服務的品質和水準,創造社會資金與高校師生科技知識相結合、共同創業發展的良好環境和平臺。

    15.推動高校成立技術轉讓機構。通過加強智慧財産權管理,促進專利申請工作。運用專利許可、技術轉讓、技術入股等各種方式推進高校所開發技術的擴散應用。允許高校遵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自主制訂有關鼓勵技術發明、轉讓的規定,以調動高校師生從事科技創新的積極性。鼓勵和支援高校師生兼職創業,處理好相關的智慧財産權、股權分配等問題,處理好兼職創業與正常教學科研的關係。

    16.進一步規範高校校辦企業管理體制。對現有的校辦企業,通過授予國有資産管理權等方式,理順産權關係,建立合理的校辦企業投入撤出機制。今後,高校投資經營活動應主要圍繞轉化學校科技成果、孵化高新技術企業進行,原則上不得投資經營非科技型企業。要清理和杜絕各類企業擅自冠以校名的做法。

    發揮高校科技創新作用是我國國家創新體系建設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科技管理部門和教育管理部門應給予高度重視,結合各部門、各地方的實際情況,採取切實措施,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把我國科技和教育事業發展推向一個新的階段。

     科學技術部 教育部

    《科技日報》 200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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