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智慧財産權管理的若干規定  

    科技部 財政部

    (二○○二年三月五日)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産業化的決定》(中發〔1999〕14號)精神,促進我國自主智慧財産權總量的增加,加強科技成果轉化,保障國家、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對以財政資金資助為主的國家科研計劃項目(包括科研專項項目,以下簡稱科研項目)研究成果的智慧財産權管理,作出如下規定。

    一、科研項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智慧財産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外,國家授予科研項目承擔單位(以下簡稱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可以依法自主決定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作價入股等,並取得相應的收益。同時,在特定情況下,國家根據需要保留無償使用、開發、使之有效利用和獲取收益的權利。

    二、單位申請承擔科研項目時,須提交該項目的智慧財産權可行性分析報告。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鬚根據相關領域智慧財産權的發展動態,及時調整研究策略和措施。

    三、項目承擔單位須建立規範有效的智慧財産權管理制度,對項目執行過程中産生的研究成果及時採取智慧財産權保護措施,依法取得相關智慧財産權,並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四、科研計劃歸口管理部門要將智慧財産權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作為確定項目承擔單位的重要條件。在科研項目合同中須明確約定項目承擔單位管理、保護研究成果智慧財産權的義務,並依據合同對履行義務情況組織檢查和驗收。對不履行義務或履行不當、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項目承擔單位和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科研計劃歸口管理部門對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研項目,須在立項或驗收時予以確認,明確項目成果智慧財産權管理方式,擬定成果轉化和應用方案。

    五、科研項目研究成果取得相關智慧財産權的申請費用、維持費用等智慧財産權事務費用,一般由項目承擔單位負擔。經財政部門批准,在國家有關科研計劃經費中可以開支智慧財産權事務費,用於補助負擔上述費用確有困難的項目承擔單位。

    六、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需要,報請國務院批准,決定科研項目研究成果在一定的範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並區別不同情況,決定實施單位或無償使用,或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項目承擔單位支付智慧財産權使用費。

    七、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採取有效措施,積極促進科研項目研究成果的轉化。項目承擔單位轉讓科研項目研究成果智慧財産權時,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的權利。

    八、項目承擔單位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9〕29號)等有關規定,對科研項目研究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九、科技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規定修訂和完善各項科研計劃管理制度,明確智慧財産權管理辦法,制定科研項目合同智慧財産權標準條款,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新華網 200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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