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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專利權損害賠償將適用新的計算方法

    從7月1日開始,為了貫徹對智慧財産權侵權損害的全面賠償原則,人民法院可以將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之內。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27日向社會公佈的《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中所明確規定的。這一司法解釋將於7月1日正式實施。據介紹,這一司法解釋和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公佈實施,標誌著我國人民法院對專利權的司法保護在司法機制設置上已經完全達到了世貿組織TRIPS協議的要求。

    就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數額,司法解釋規定: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來確定。

    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司法解釋第21條規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數額、該專利許可的性質、範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人民網 200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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