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經貿委關於清理整頓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進一步規範車輛産品生産秩序,深化車輛産品管理改革,國家經貿委決定繼續對原國家機械工業局《2000年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産企業及産品目錄(總目錄)》、《2000年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産企業及産品目錄(補充第一期)》、《2000年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産企業及産品目錄(補充第二期)》和《2000年農用運輸車生産企業及其産品目錄》(以下統稱《目錄》)所列的全部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進行清理整頓。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對清理整頓工作的領導

    清理整頓《目錄》內的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工作是車輛生産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整頓市場經濟秩序、促進汽車産業健康發展的客觀需要,各地經貿委及有關中央管理企業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及時將本通知精神傳達到各車輛生産企業,並指導企業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和時限完成《目錄》內生産企業及産品的清理整頓工作。

    二、改革車輛産品《目錄》管理方式,實施《公告》管理

    自2002年12月31日起,廢止《目錄》中汽車、民用改裝車和農用運輸車産品型號。

    自2003年6月30日起,廢止《目錄》中摩托車産品型號。

    《目錄》廢止後,未列入國家經貿委《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目錄》內車輛生産企業的生産資格同時取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公告》辦理國內製造車輛産品註冊登記手續。

    各車輛生産企業要根據要求,做好産銷銜接工作。汽車整車生産企業要與使用其底盤的民用改裝車企業做好銜接工作,以避免産品庫存積壓。

    三、做好《目錄》管理向《公告》管理過渡的銜接工作

    (一)對《目錄》廢止後仍需繼續生産的車輛産品,企業應在《目錄》廢止前申報《公告》。申報程式按國家經貿委《關於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目錄管理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經貿産業〔2001〕471號)及有關規定辦理。

    (二)《目錄》廢止前,原《目錄》內的産品已完成檢測項目且具備有效試驗報告的,並符合國家對車輛産品技術法規要求的,在申報《公告》時,經國家經貿委授權的檢測機構審核確認後可免做相關試驗。産品可靠性試驗也按上述原則執行。《目錄》廢止後,原《目錄》內産品申報《公告》時,視同新産品進行檢測、辦理申報手續。

    (三)申報《公告》的産品,應按照車輛識別代號(VIN)有關規定進行規範,企業對車輛識別代號(VIN)編制規則進行調整時,需報國家經貿委備案。

    四、撤銷庫存車輛産品《公告》

    從2002年7月1日起,撤銷已發佈的載貨車類庫存車輛産品《公告》(《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第八批)庫存車輛産品(一)》(國家經貿委公告2001年第28號)、《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第九批)庫存車輛産品(二)》(國家經貿委公告2001年第35號)和《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第十二批)庫存車輛産品(三)》(國家經貿委公告2002年第11號)),其中微型載貨車類庫存車輛産品撤銷時間為2002年12月31日。

    庫存車輛産品《公告》撤銷後,凡列入國家經貿委公告2001年第28號、第35號、2002年第11號中尚未銷售或註冊登記的車輛産品,由生産企業負責收回,其産品再次申報《公告》時,視同新産品進行檢測、辦理申報手續。

    從發文之日起,國家經貿委不再發佈有關庫存車輛産品的公告。

    五、逐步建立和實施生産一致性考核制度

    為保證企業生産的産品在安全、環保、節能等方面的生産一致性,國家經貿委將首先對摩托車産品實施生産一致性考核,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六、嚴厲打擊車輛産品生産環節的非法活動

    各車輛生産企業要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範生産經營活動,堅決打擊走私、非法拼(組)裝車輛等違法行為,嚴禁盜用、套用、轉讓《目錄》或《公告》內的産品型號及合格證和“大噸小標”等違規行為,違反上述規定的,國家經貿委將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從嚴處理。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二OO二年四月十六日

    國家經貿委網站 200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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