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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運載客汽車和旅遊載客汽車報廢年限延長

    18日,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公安部、國家環保局聯合發佈了《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非營運載客汽車和旅遊載客汽車的報廢標準進行了調整,延長了部分車輛的使用年限。

    這次調整的主要內容包括: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年限延長到15年;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年限延長到10年。上述車輛達到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必須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污染物排放等有關規定進行嚴格檢驗,檢驗合格的可延長使用年限,但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對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增加檢驗次數,一個檢驗週期內連續三次檢驗不符合要求的,不允許再上路行駛;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或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照營運車輛的規定報廢。

    此次調整的非營運載客汽車是指:單位和個人不以獲取運輸利潤為目的的自用載客汽車。旅遊載客汽車是指:經各級旅遊主管部門批准的旅行社專門運載遊客的自用載客汽車。《通知》強調,對於《通知》中沒有調整的內容,和其他類型的汽車(包括右置方向盤汽車),仍按照國家經貿委等部門1997年《關於發佈〈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和1998年《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執行。

    

     《北京晨報》 200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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