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監局:藥師資格認定工作下放到省  

    2002年4月18日,國家藥監局發出《關於在藥品經營企業實行從業藥師資格認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藥監人[2002]125號),將藥品經營企業從業藥師資格認定工作下放到省級藥監局。

    《通知》指出,國家藥監局不組織全國統一考試進行藥品經營企業從業藥師資格認定,由各省(區、市)藥監局在本轄區組織省級統一考試進行認定。藥品經營企業從業藥師資格考試各科目試卷由各省(區、市)藥監局按照國家藥監局確定的考試原則和命題組標籤準要求在應試指南的綜合練習題中選擇確定。考試日期定在每年9月,報名時間定在每年5月。各科目考試時間為120分鐘,兩個科目的考試安排在1日內進行。考試具體安排方案由各省確定。藥品經營企業從業藥師資格考試應試指南已經由國家藥監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編寫完成,包括《藥事法規》、《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和《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各科目應試指南均含三部分內容,分別為考試大綱、應試內容和綜合練習題。

    《通知》明確,藥品經營企業從業藥師資格考試的申報條件、申報程式和考試內容仍按照《關於在藥品經營企業實行從業藥師資格認定工作的補充通知》(國藥監人〔2001〕493號)的規定執行。凡符合《關於在藥品經營企業實行從業藥師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國藥管人[2000]562號)規定條件人員的認定辦法,仍按該文件規定執行。

    

    附:關於在藥品經營企業實行從業藥師資格認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藥監人[2002]1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國發〔2001〕33號)精神,經局黨組研究決定將藥品經營企業從業藥師資格認定工作下放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局。為了做好此項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現將藥品經營企業從業藥師資格認定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領導與分工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藥品經營企業從業藥師資格認定的領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確定的考試原則和命題組標籤準要求,負責組織本轄區的藥品經營企業從業藥師資格考試認定的報名受理、命題組卷、試卷評判和具體考務等工作。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負責編寫應試指南(內含考試大綱、應試內容、綜合練習題)和藥品經營企業從業藥師資格證書的發放及其人員統計等技術業務工作。

    二、藥品經營企業從業藥師資格認定考試的組織與管理

    (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不組織全國統一考試進行藥品經營企業從業藥師資格認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本轄區組織省級統一考試進行認定。藥品經營企業從業藥師資格考試各科目試卷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確定的考試原則和命題組標籤準要求在應試指南的綜合練習題中選擇確定(見附件)。各省確定的考試試卷須在考試後10天以內報送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備案。

    (二)考試日期定在每年9月,報名時間定在每年5月。各科目考試時間為120分鐘,兩個科目的考試安排在1日內進行。考試具體安排方案由各省確定,但須及時報送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備案。

    (三)藥品經營企業從業藥師資格考試應試指南已經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編寫完成,包括《藥事法規》、《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和《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各科目應試指南均含三部分內容,分別為考試大綱、應試內容和綜合練習題。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局應根據需要統一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訂購各科目應試指南,並在考試報名的同時提供給應試人員。

    (四)藥品經營企業從業藥師資格考試的申報條件、申報程式和考試內容仍按照《關於在藥品經營企業實行從業藥師資格認定工作的補充通知》(國藥監人〔2001〕493號)的規定執行。

    (五)凡符合《關於在藥品經營企業實行從業藥師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國藥管人2000562號)規定條件人員的認定辦法,仍按該文件規定執行。

    三、幾點要求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要制定本省藥品經營企業從業藥師資格認定考試管理的規定,建立健全考務管理和監考工作責任制,在試卷保密、考試報名、人員審核、組織培訓、具體考務等各項工作中都應當做到思想重視,制度落實,組織週密,嚴格管理,杜絕考試舞弊行為的發生。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須按照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委託具備條件的單位對申請從業藥師資格認定的人員進行培訓。申請認定人員可自主選擇是否參加培訓。

    (三)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監督檢查,以確保藥品經營企業從業藥師資格認定工作的順利開展。

    

    

    附件:藥品經營企業從業藥師資格考試命題組標籤準要求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藥品經營企業從業藥師資格考試命題組標籤準要求

    一、藥品經營企業從業藥師資格認定考試兩個科目:藥事法規、藥學(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二、各科目試卷為100道考題,每題1分,共計100分,合格分數定為60分。

    三、各科目考試時間為120分鐘,兩個科目考試應安排在一日內。

    四、各科目考試試題全部為客觀性選擇題,題型為單項最佳選擇題型(A型題)和多項選擇題型(X題型);其中A型題佔試卷全部試題數量的70%,X題型佔試卷試題的30%。

    五、命題組卷範圍:

    (一)藥事法規考試科目按照從業藥師藥事法規考試大綱內容要求命題,其試卷各部分內容試題分配比例如下:

    藥品管理法20%

    特殊、戒毒藥品及麻黃素管理辦法10%

    進口藥品管理辦法 3%

    藥品不良反應監測 3%

    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流通、專有標識 8%

    GSP及其實施細則、GSP認證管理 18%

    零售藥店設置暫行規定、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有關規定、藥品電子商務9%

    試點監督管理辦法

    藥品零售企業中藥飲片品質管理 3%

    藥品包裝、標簽和説明書管理 4%

    野生藥材資源保護、中藥材專業市場標準 2%

    關於整頓和規範藥品市場、關於改革藥品價格管理、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14%

    關於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醫療保險等

    “消法”、“品質法”、“刑法” 6%

    (二)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科目按照從業藥師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考試大綱內容要求命題,其試卷各部分內容試題分配比例如下:

    藥事管理 20%

    藥品經營企業品質管理 20%

    職業道德 4%

    藥學資訊 6%

    處方調配 12%

    非處方藥 12%

    合理用藥 10%

    用藥指導 12%

    常見中毒物質的藥物治療 4%

    (三)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科目按照從業藥師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考試大綱內容要求命題,其試卷各部分內容試題分配比例如下:

    藥事管理 20%

    藥品經營企業品質管理 20%

    中醫基礎知識 12%

    職業道德 4%

    藥學資訊 6%

    中藥調劑基本知識 12%

    中藥調劑操作技能 4%

    非處方藥 12%

    合理用藥 10%

    六、各科目考試試卷試題中掌握內容應佔60%,熟悉內容應佔30%,了解內容應佔10%。

    七、各科目考試試卷試題內容應避免重復和相互提示,試卷考點覆蓋面不得少於全部考試內容的60%。

    八、各科目試卷組題應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考試中心編寫出版的藥品經營企業從業藥師資格考試應試指南的綜合練習題中挑選,不再另行命題。

    

    關於在藥品經營企業實行從業藥師資格認定工作的補充通知

    國藥監人[2001]493號

    人事教育司(2001-11-1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實行從業藥師資格認定是在一段時期內彌補執業藥師數量不足的有效措施。為貫徹實施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辦法,必須在積極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的同時,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從業藥師資格認定工作。經研究決定,在繼續執行國藥管人〔2000〕562號文件的基礎上,擴大從業藥師資格認定範圍,並對擴大範圍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採取全國統一領導、統一考試的方式實施從業藥師資格認定工作。現提出實施意見如下:

    一、領導與組織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從業藥師資格認定的領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本轄區的考試報名、人員審核、組織培訓、考務等工作。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負責確定考試內容、編寫應試指南、命題組卷、全國統一考試的組織管理、資格認定及證書發放、人員統計等技術業務工作。

    二、申報條件

     在藥品經營企業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主管藥師或藥師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人員,均可申請報名參加全國統一考試認定從業藥師資格。

    三、申報程式

    (一)符合申報條件的人員,可向所在地地、市級藥品監督管理局申報。申報者須提供以下材料:1、《從業藥師資格認定申請表》;2、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複印件;3、身份證明文件複印件;4、近期免冠半身照片2張。

    (二)地、市級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申報人員按規定程式和申報條件審批同意後,發給准考證。

    (四)應考人員自主選擇是否參加考前培訓。各級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考前培訓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四、考試內容

    (一)取得主管藥師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人員,參加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的藥事法規科目考試。

    (二)取得藥師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人員,參加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的藥事法規、藥學(中藥學)綜合知識和技能兩個科目的考試。

    五、考試

    (一)全國從業藥師資格認定考試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統一組織與管理,具體考務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

    (二)考場設在各地、市級以上的藥品監督管理局所在地。應考人員憑准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三)考試日期定為每年的7月份,報名時間定為每年的4月份。

    (四)考試分兩個半天,每個科目考試時間為兩個小時。

    六、資格認定

    (一)試卷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統一組織評判,考試成績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通知應考人員。考試成績當年有效。

    (二)從業藥師資格認定承認1999年(含)以後在執業藥師資格考試中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中藥學)綜合知識和技能科目的考試合格成績。

    (三)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製的《從業藥師資格證書》。

    七、其他

    (一)從業藥師資格認定人員的發證、繼續教育、職責及管理均按國藥管人〔2000〕562號文件意見執行。

    (二)符合國藥管人〔2000〕562號文件規定條件人員的認定辦法,仍按該文件規定執行。

    附件:從業藥師資格認定申請表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關於在藥品經營企業實行從業藥師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

    國藥管人[2000]562號

    人事教育司(2000-11-2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國務院體改辦等八部門《關於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0〕16號),加強對藥學技術人員的資格準入控制,促進藥品流通體制改革,規範藥品流通秩序,推動藥品分類管理工作的開展,經研究決定在藥品經營企業實行從業藥師資格認定工作。

    自1994年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制度以來,執業藥師管理工作取得了進展,形成了一定規模的執業藥師隊伍。但由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尚處於起步階段,執業藥師的人數還遠遠不能滿足社會的需求。執業藥師數量不足直接影響了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的推進,影響了藥品流通體制改革的深化。為彌補執業藥師數量的不足,在繼續大力推行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的同時,吸取一些省市在藥品分類管理試點工作中的經驗和做法,近一段時期內在藥品經營企業實行從業藥師資格認定工作是非常必要的。現對該項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從業藥師的申報條件

    在藥品經營企業工作,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通過認定取得從業藥師資格。

    (一)取得藥學(中藥學)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藥學(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一年的;取得藥學(中藥學)大學專科學歷,從事藥學(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三年的。

    (二)具有副主任藥師(副主任中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

    (三)取得相關專業(醫學、護理學、生物學、化學)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並具有高級專 業技術職務,從事藥學專業工作滿八年的。

    二、從業藥師的認定辦法

    (一)符合上述條件的藥學技術人員,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由所在單位向地、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報。

    申報認定從業藥師資格者,須提供以下材料:1、《從業藥師資格認定申請表》;2、畢業證書複印件;3、專業技術職務證書複印件;4、身份證明複印件;5、近期免冠半身照片2張。

    (二)地、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中央、國務院各部門、部隊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申請認定。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須按照考試考核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委託具備條件的單位對申請從業藥師資格認定的人員進行藥事管理及法規知識培訓。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對申請從業藥師資格認定的人員進行考試考核。

    (四)考試考核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製的《從業藥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三、從業藥師的繼續教育

    取得從業藥師資格的人員需參加繼續教育,保持和提高業務水準。從業藥師的繼續教育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國藥管人〔2000〕334號)執行。

    四、從業藥師的職責

    從業藥師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以下職責。主要是:

    (一)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忠於職守,以對藥品品質負責、保障人民用藥安全有效為基本準則。

    (二)必須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藥品監督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嚴肅認真地從事藥學業務和技術工作。

    (三)負責處方的審核、調配和藥品的發放,保存處方檔案;提供用藥諮詢與藥品資訊服務,指導合理用藥,開展臨床藥學工作。

    五、從業藥師的管理

    (一)實行從業藥師資格認定工作是一種過渡性的政策措施,有效期限暫定為2001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符合條件的從業藥師須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以便取得執業藥師資格。2004年6月30日以前還未取得執業藥師資格的從業藥師人員,不再具備相應的職責。

    (二)實行從業藥師資格認定工作對推動藥品分類管理、GSP認證、換發《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藥品零售業連鎖化經營等工作,加強藥品流通領域的監督管理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應高度重視此項工作,精心組織,抓好落實。

    在2001年6月30日以前,完成現有符合申報條件的從業藥師的認定工作,以後每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達到申報條件的從業藥師的認定工作。

    (三)請各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01年7月15日以前將首次從業藥師資格認定結果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以後每年1月31日以前將上一年度從業藥師資格認定結果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特此通知

     附件:從業藥師資格認定申請表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藥品監管局網站 200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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