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將建立臨床藥師制

    為科學、規範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工作,保證群眾用藥安全、有效、經濟,衛生部、中醫藥管理局日前聯合下發了《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其中提出,要逐步建立臨床藥師制。這是我國第一次在法規中提出要建立這一制度。

    新出臺的《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明確提出,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全國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工作。二級以上的醫院應成立藥事管理委員會,其他醫療機構可成立藥事管理組。藥學部門要建立以病人為中心的藥學管理工作模式,開展以合理用藥為核心的臨床藥學工作,參與臨床疾病診斷、治療,提供藥學技術服務,提高醫療品質。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由機構負責人指定醫務人員負責藥事管理工作。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可由中醫藥和民族醫藥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藥事工作。

    《暫行規定》對臨床藥師的資質和職責作出了明確規定:臨床藥師應由具有藥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並取得中級以上藥學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擔任。其主要職責是:深入臨床了解藥物應用情況,對藥物臨床應用提出改進意見;參與查房和會診,參加危重患者的救治和病案討論,對藥物治療提出建議;進行治療藥物檢測,設計個體化給藥方案;指導護士做好藥品請領、保管和正確使用工作;協助臨床醫師做好新藥上市後臨床觀察,收集、整理、分析、反饋藥物安全資訊;提供有關藥物諮詢服務,宣傳合理用藥知識;結合臨床用藥,開展藥物評價和藥物利用研究。(陸鐵琳)

    《健康報》 200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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