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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五年在七個方面必須配備執業藥師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近期明確提出了今後五年內必須配備執業藥師的七個方面。

    根據《國家執業藥師資格制度2001年到2005年工作規劃》,這七個方面是:2001年12月1日以後新開辦的藥品生産、經營企業必須配備執業藥師;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具有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資格的零售藥店必須配備執業藥師;跨地域連鎖經營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品質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必須是執業藥師;通過藥品經營品質管理規範(GSP)認證的大中型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配備執業藥師;通過藥品經營品質管理規範(GSP)認證的藥品批發企業品質管理機構負責人必須是執業藥師;通過藥品生産品質管理規範(GMP)認證的藥品生産企業的品質管理機構負責人必須是執業藥師;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藥房和製劑室必須配備執業藥師。

    新華社 200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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