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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景:執業藥師資格認定的範圍和申報條件

    根據有關文件的規定,執業藥師資格認定的範圍包括以下四種情況的人員:1994年3月15日以前在藥品使用單位工作並受聘擔任藥學或中藥學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這次國家機構體制改革中由衛生行政部門劃歸藥監部門管理的藥品檢驗機構的人員;在藥品使用單位退休以後又返聘的人員;1994年3月15號以後調離藥品使用單位並由原單位出具證明材料的人員。

    執業藥師資格認定的申報條件有6項:

    一是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

    二是身體健康,能堅持執業藥師崗位工作;

    三是1994年3月15日以前受聘擔任藥學(中藥學)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是獲得省(部)級醫藥科技成果獎,或在省(部)級刊物上發表過有代表性的醫藥專業論文兩篇,或有醫藥行業專著;

    五是連續直接從事藥品使用崗位工作滿5年,累計10年以上;

    六是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組織的藥事法規考核合格。

    有關執業藥師資格認定工作方面的問題可以到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網站查詢,網址是http://www.sda.gov. cn,諮詢電話是010--88383732或010--68313344轉0403。

    新華社 200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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