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要聞
政策資訊
權威論壇
國際熱點
經貿動態
法制進程
文化線上
域外評説
我看世界
華人社區
旅遊天地
閱讀空間
軟體企業認定標準出臺

    資訊産業部、教育部、科學技術部、國家稅務總局最近根據國務院《鼓勵軟體産業和積體電路産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制定並頒布了《軟體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凡按照這一辦法規定的標準和程式認定的軟體企業,均可享受國務院規定的有關鼓勵政策。 

    《辦法》規定的軟體企業的認定標準共九條,分別是:

      一 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二 以電腦軟體開發生産、系統整合、應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為其經營業務和主要經營收入;

      三 具有一種以上由本企業開發或由本企業擁有智慧財産權的軟體産品,或者提供通過資質等級認證的電腦資訊系統整合等技術服務;

      四 從事軟體産品開發和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佔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50%;

      五 具有從事軟體開發和相應技術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經營場所;

      六 具有軟體産品品質和技術服務品質保證的手段與能力;

    七 軟體技術及産品的研究開發經費佔企業年軟體收入8%以上;

    八 年軟體銷售收入佔企業年總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産軟體收入佔軟體銷售收入的50%以上;

    九 企業産權明晰,管理規範,遵紀守法。 

    《辦法》規定,軟體企業認定實行年審制度。年審結果由認定機構的同級資訊産業主管部門審核並會簽同級稅務部門批准,並報上級資訊産業部門備案。年審合格的軟體企業,由資訊産業主管部門公佈,並在軟體企業認定證書上加蓋年審合格章;年審不合格的企業,當年不再享受國務院規定的有關鼓勵政策。經認定的軟體企業可憑本年度有效的軟體企業認定證書,向有關部門辦理相應手續並享受”政策”規定的有關鼓勵政策。企業對認定結果或年審結果有異議時,可在公告發佈後一個月內,向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資訊産業主管部門或資訊産業部提出復審申請。

    《上海證券報》 2000.11.29

相關新聞

我國加強對軟體産品的管理

中國科學家研製出全球第一套網際網路有限元軟體

微軟稱NAPSTER將威脅軟體産業

印度軟體業進軍美國矽谷

軟體業推動印度的第二次起飛

參考文獻
相關專題

相關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