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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積體電路稅收優惠細則出臺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發佈了《關於鼓勵軟體産業和積體電路産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了這兩個産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通知》規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産的軟體産品和自行生産的積體電路産品(含單晶矽片),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分別超過3%和6%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産品和擴大再生産,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的軟體進行轉換等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體可按照自行開發生産的軟體産品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通知》還對新辦軟體生産企業和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産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的減免作出規定。

    

    《中國證券報》 200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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