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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加強對軟體産品的管理

    為了加強軟體産品管理,促進我國軟體産業的發展,資訊産業部日前發佈了《軟體産品管理辦法》。

    據介紹,這項辦法適用於在我國境內的軟體産品(含國産軟體和進口軟體)經營與管理活動,而不適用於單位或個人自己開發並自用的軟體以及委託他人開發的自用軟體。

    根據這項辦法,軟體産品的開發、生産、銷售、進出口等活動應遵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發、生産、銷售、進出口含有侵犯他人智慧財産權、含有電腦病毒、可能危害電腦系統安全、含有國家規定禁止傳播的內容、不符合我國軟體標準規範的軟體産品。

    辦法明確了資訊産業部負責全國軟體産品的管理。軟體産品實行登記和備案制度,未經軟體産品登記和備案或被撤銷登記的軟體産品,不得在我國境內經營或者銷售。

    辦法中指出,軟體産品的生産單位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且其經營範圍中包括電腦軟體業務(包括軟體的技術開發或軟體産品的製作);具有生産軟體的條件和技術力量;有固定的生産場所;具有軟體産品品質的保證手段和能力等條件。軟體産品生産單位所生産的軟體産品應是本單位享有著作權或者經過著作權人或其他權利人許可其生産的軟體。軟體生産單位應當負責對其生産的軟體進行內容檢查。軟體産品生産單位包括軟體産品載體(如光碟、磁片、晶片等)的生産製作單位不得生産未經登記和備案的軟體産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産盜版軟體和開發、生産解密軟體。

    辦法還對軟體産品的銷售和監督管理做出了規定,並對違反辦法的行為明確了相應的罰。

    新華社 2000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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