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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企業上市可獲政策傾斜

    國務院近日出臺《鼓勵軟體産業和積體電路産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國家計委有關負責人説,這有利於增強資訊産業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帶動傳統産業改造和産品升級。

    據了解,《若干政策》的目標是,力爭到2010年使我國軟體開發和生産能力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準,國産積體電路能夠滿足國內市場大部分需求。

    此次出臺的鼓勵政策包括建立軟體産業的風險投資機制,制定培育軟體和積體電路企業的優惠稅率,支援具備條件的軟體企業上市融資,建立激勵軟體人才創業的分配機制等。

    為吸引更多的資金投入軟體産業,《若干政策》鼓勵對軟體産業進行風險投資。風險投資公司持有的軟體企業股份在企業上市交易的當日即可進入市場流通。按照規定,軟體企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凡符合證券市場創業板上市條件的,將優先予以安排;對具有良好市場前景及人才優勢的軟體企業,在資産評估中無形資産佔凈資産的比例可由投資方自行商定;經審核符合境外上市資格的軟體企業,允許到境外申請上市籌資。這些政策為軟體企業在國內外上市融資創造了條件。

    《若干政策》規定,在創業板上市的軟體企業,如實行企業內部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認股權的,應在招股説明書中詳細披露,並按創業板上市規則的要求向證券交易所提供必要的説明材料。上述認股權在公開發行的股份中所佔的比例由公司董事會決定。

    《若干政策》規定,對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産的軟體産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新創辦的軟體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對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積體電路産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對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和線寬小于0.25微米的生産企業,按鼓勵外商對能源、交通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軟體企業實行年審制度。年審不合格的企業,取消軟體企業資格,並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據了解,軟體企業的認定標準由資訊産業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新華社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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