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後我國對證券公司監管的法律體系與框架  

    一、我國證券市場對外開放的具體承諾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中,我國對世界貿易組織承諾的證券市場對外開放的內容主要有:

    (1)自加入時起,外國證券機構可以(不通過中方仲介)直接從事B股交易;

    (2)自加入時起,外國證券機構駐華代表處可以成為所有我國證券交易所的特別會員;

    (3)自加入時起,允許外國服務提供者設立合營公司,從事國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33%,加入後3年內,外資比例不超過49%;

    (4)加入後3年內,允許外國證券公司設立合營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1/3。

    合營公司可以(不通過中方仲介)從事A股的承銷,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債券的承銷和交易,基金的發起。

    二、建立證券公司監管的法律體系和監管框架

    (一) 證券公司監管的法律體系

    我國證監會對於證券公司的監管,已經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律為核心,以部門規章為主體的證券公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其中第一層次的依據是《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第二層次是制訂部門規章。其中《證券公司檢查辦法》、《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等,最為重要的一部為《證券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分6章共47條,分別就證券公司的設立、變更與終止、證券從業人員管理、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以及日常監管做了詳細規定。第三層次是在《辦法》下面再制定關於機構、業務、人員、內部控制方面的監管規則。包括證券公司審批規則、證券公司分支機構審批規則等。通過這些不同層次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我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了實行全方位、立體式的監管。

    (二)證券公司監管框架

    我國對於證券公司的監管框架,主要包括證券公司市場準入、經營風險防範、退出、從業人員監管等機制。

    1. 審批制轉向審核制的市場準入制度

    《辦法》降低了證券機構市場準入門檻,除規定證券公司設立的基本條件外,對證券公司的增資擴股、設立和變更事項不再要求特別的條件。對證券公司股東或股權的變更,如證券公司變更名稱、公司的住所、以及證券營業部和證券服務部的同城遷址等,均採用備案制,不再進行審批。

    2.證券公司經營風險防範機制

    第一是證券公司應當建立有關隔離制度。《證券法》要求,證券公司應建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跟蹤監管和隔離制度。《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證券公司應做到投資銀行業務、經紀業務、自營業務、受託投資管理業務、證券研究和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等在人員、資訊、賬戶上嚴格分開管理,以防止利益衝突。

    第二是證監會對證券公司財務及審計的監管制度。該制度要求對於證券公司流動性風險建立防範機制。《辦法》規定了證券公司必須遵守“證券公司凈資本不得低於其對外負債的百分之八”等財務風險監管指標。2000年頒布的《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規則》,建立了對證券公司財務穩健性與資本充足情況的持續跟蹤監管的機制。

    同時《辦法》要求,證券公司必須依照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建立健全的財務、會計管理辦法,不得在法定會計賬冊外另設賬冊。如果證監會認為必要,可要求證券公司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證券公司進行專項審計或稽核。

    第三是內控制度的建設。證券公司應當加強內部管理,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

    第四是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並健全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治理結構,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

    3.對證券從業人員的監管機制

    一是建立了對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年檢制度。二是對證券公司高管人員進行任職資格審查,建立高管人員保薦推薦制度。三是《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實行談話提醒制度,對證券公司在經營管理中出現的問題,中國證監會可以質詢證券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並責令其限期糾正。四是強化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的持續培訓。

    4.證券公司市場退出制度

    證監會通過對證券公司承銷、投資諮詢等業務實行單項發牌制度和年檢制度、推行信譽主承銷商評選制度與末位淘汰制,將經營不善、嚴重虧損的證券公司淘汰出局,建立股票主承銷商退出機制。證券公司的退出機制將真正開始發揮作用。

    三、提高我國證券公司國際競爭力的法律條件

    為提高我國證券公司的國際競爭力,證監會為證券控股集團的設立創造了法律上的條件。《辦法》不但規定了證券公司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申請設立分公司、證券營業部、證券服務部等分支機構,而且正式明確了證券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允許國內綜合類證券公司成立專門從事某一證券業務的子公司。證券公司組建證券控股集團沒有了法律障礙,將促進證券公司的重組、合併,提升我國證券公司的實力。

    此外,《辦法》規定,在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前提下,境內證券公司申請設立或參股、收購境外證券公司。我國的證券公司可以直接在國際證券市場中從事相關業務。同時還規定了境外機構可以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營證券公司。

     《中國經濟時報》 2002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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