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對擬發行證券公司加強監管  

    中國證監會25日宣佈,對通過發審會的擬發行證券公司,在獲准上市前,主承銷商和相關專業仲介機構仍應繼續履行盡職調查義務,對擬發行公司是否發生重大事項給予關注。

    證監會新頒布的《關於加強對通過發審會的擬發行證券的公司會後事項監管的通知》中指出,擬發行公司在發審會後至招股説明書或招股意向書刊登日之前發生可能影響本次發行上市及對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應予披露事項的,應于該事項發生後2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書面説明,並對招股説明書或招股意向書作出修改或進行補充披露,主承銷商及相關專業仲介機構應對重大事項發表專業意見。

    證監會要求,擬發行公司在對其申請文件進行封卷時,應提供經證監會審核、根據發審委意見修改並經全體董事簽署的招股説明書或招股意向書(封卷稿);在刊登招股説明書或招股意向書之前一工作日,應向證監會説明擬刊登的與封卷稿之間是否存在差異,主承銷商及相關專業仲介機構應出具聲明和承諾,發行人律師應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擬發行公司在招股説明書或招股意向書刊登後至獲准上市前發生重大事項的,應于該事項發生後第一個工作日向證監會提交書面説明,主承銷商和相關專業仲介機構應出具專業意見。

    證監會指出,申請直接上市及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公司的會後事項處理,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據介紹,對主承銷商、律師事務所及會計師事務所提出這些要求,主要是為加強對通過發審會的申請首發、增發、配股公司會後事項的監管,確保擬發行公司符合發行上市條件,督促其做到資訊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充分和及時,降低發行風險。

     新華社 2002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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