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修訂)》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規範證券公司年度報告的編制及資訊披露行為,提高證券公司財務資訊的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制訂本準則。

      第二條凡根據《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經批准設立的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編制和披露年度報告。

      第三條公司原則上應當披露本準則列舉的各項內容。但是本準則某些具體要求對公司確實不適用,或者公司尚有本準則未能包括的重大事宜的,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刪除或增加編制內容。

      第四條在不影響資訊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閱讀不便的前提下,董事會可採用相互引徵的方法,對各相關部分的內容進行適當的技術處理,以避免重復和保持文字簡潔。

      第五條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必須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審計報告須由該所至少兩名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簽字。

      第六條公司必須在年度報告正文中全文轉載註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不得隨意修改或刪節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已簽發意見的財務會計資料(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報表附注)。公司有責任將正式報送中國證監會的年度報告材料送存或告知所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七條凡出具有解釋性説明、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審計報告的,註冊會計師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詳細説明出具此類審計報告的理由及相關事項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等。

      第八條註冊會計師應以內部控制評審報告的形式,對公司內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客觀評價,並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

      第九條年度報告全文按本準則第二章至第九章的要求編制,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將年度報告以電子文件格式報送至如下單位:證監會會計部csrckjb@csrc.gov.cn-、機構部csrcdsi@csrc.gov.cn-、滬、深證券交易所memnb@sse.com.cn和hyz@sse.org.cn-,將內部控制評審報告以電子文件格式報送至證監會會計部csrckjb@csrc.gov.cn和機構部csrcdsi@csrc.gov.cn-,並將上述報告的文本一式兩份于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分別報送中國證監會會計部和機構監管部。

      公司還應將年度報告的文本文件按照上述日期要求報送至如下單位:滬、深證券交易所、公司註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中國證券業協會。

      鼓勵證券公司將年度報告對外公開披露。如公開披露,則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年度報告(第27條、第28條除外)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種由中國證監會指定披露資訊的報紙上。

      已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中外合資(合作)的證券公司除遵從本準則外,還應遵從相關的特別規定。

      第十條公司董事會負責年度報告的編制和報送工作,董事會應指定專人負責,年報的編制需要各相關部門參與。公司全體董事應當保證年度報告及摘要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及連帶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中國證監會對公司年度報告的及時性、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事後檢查。如發現公司未按本準則要求及時報送資料,或者所報資料中存在遺漏、虛假和欺詐的,或者會計師事務所未能勤勉盡責或未能獨立、客觀、公正發表審計意見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責任人員分別予以警告、罰款、暫停或吊銷證券業務資格等處罰。第二章重要提示

      第十二條公司應在年度報告顯要位置作出如下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會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責任”。

      如果執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出具了有解釋性説明、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重要提示中應增加以下陳述:

      “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出具了有解釋性説明(或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本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對相關事項亦有詳細説明,請注意閱讀”。第三章公司概況

      第十三條公司應披露如下簡介: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稱及縮寫;

      (二)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總裁);

      (三)經營範圍、註冊資本;

      (四)公司註冊地址,公司辦公地址及其郵遞區號,公司國際網際網路網址、電子信箱;

      (五)公司指定負責年度報告編制和報送工作的專門經辦人員的姓名、聯繫地址、電話、傳真、電子信箱。

      第十四條公司應簡介其歷史沿革,主要包括以前年度經歷的改制重組、增資擴股等情況。

      第十五條公司應簡介其員工的有關情況,主要包括:員工人數、專業結構、年齡分佈、受教育程度等。

      第十六條公司應簡要介紹其組織機構,包括公司總部的主要職能部門、境內外分公司、境內外專業子公司等,應披露境內外分公司、專業子公司的地址、設立時間、註冊資本(或營運資金)、負責人、聯繫電話等。

      第十七條公司應披露其證券營業部、證券服務部和技術服務站點的數量和分佈情況等。第四章會計數據和業務數據摘要

      第十八條公司應採用數據列表方式,提供如下財務狀況指標的年初數、年末數和增減百分比:資産負債率、凈資産負債率、凈資本比率、流動比率、凈資本、自營證券比例、長期投資比例、固定資本比率、代買賣證券款、受託資金。

      第十九條公司應採用數據列表方式,提供如下經營成果指標的上年數、本年數和增減百分比:利潤總額、凈利潤、凈資産收益率、總資産收益率、營業費用率。

      第二十條公司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計算和披露應遵循如下要求:

      (一)資産負債率、流動比率、凈資産負債率、凈資本比率、自營證券比例、長期投資比例、固定資本比率、凈資産收益率、營業費用率、總資産收益率等財務指標的計算公式如下:

      資産負債率=(負債總額-代買賣證券款-受託資金)/(資産總額-代買賣證券款-受託資金)100%

      流動比率=(流動資産總額-代買賣證券款-受託資金)/(流動負債總額-代買賣證券款-受託資金)

      凈資産負債率=(負債總額-代買賣證券款-受託資金)/年末凈資産100%

      凈資本比率=凈資本/(負債總額--代買賣證券款-受託資金)100%

      自營證券比例=自營權益類證券帳面價值/年末凈資産100%

      長期投資比例=長期投資帳面價值/年末凈資産100%

      固定資本比例=(固定資産帳面價值+在建工程帳面價值)/年末凈資産100%

      凈資産收益率=報告期凈利潤/報告期加權平均凈資産100%

      (報告期加權平均凈資産按照證監發〖2001〗11號《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編報規則第9號—凈資産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計算及披露》第五條公式分母的規則計算)

      營業費用率=營業費用/營業收入100%

      總資産收益率=(利潤總額+利息支出+金融企業往來支出)/年初和年末的(資産總額-代買賣證券款-受託資金)平均餘額100%

      年初和年末的(資産總額-代買賣證券款-受託資金)平均餘額=〔年初(資産總額-代買賣證券款-受託資金)+年末(資産總額-代買賣證券款-受託資金)〕/2

      (二)上述指標計算中的帳面價值是指扣減折舊、減值(跌價)準備後的資産價值。

      (三)公司因會計政策、重大會計差錯更正追溯調整以前年度會計數據的,應披露其累計影響金額,在披露“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年初數和上年數時應同時披露調整前後的數據。

      (四)數據和指標的排列應從左到右,左邊起是報告期的數據。第五章所有者權益變動及股東情況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按下表列示報告期內股東權益變動情況,並逐項説明變化原因。(表格附後)

      第二十二條公司應詳細披露其股本(或實收資本)在本報告期內的變動情況,包括增資擴股、重組合併等,應披露相應的批准文號、作價依據、合併的帳務處理方法、投資者投入或重組置換資産的概要描述等。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披露如下股東情況

      (一)報告期末股東總數

      (二)持有本公司5%以上(含5%)股份(股權)的股東的名稱、年度內股份(股權)增減變動的情況、年末持股數量(出資金額)及百分比、所持股份(股權)的質押或凍結情況。若持股5%(含5%)以上的股東少於10名,則應列出至少前10名股東的持股情況。如前10名股東之間存在關聯關係,應予以説明。

      (三)對持股10%以上的前五名法人股東,應詳細介紹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行業類別、註冊資本。第六章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應披露現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任期起始日期,獨立董事應披露其在本公司以外所擔任的職務。

      第二十五條應披露報告期內離任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和離任原因,新任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簡要工作經歷、批准文號。

      第二十六條公司董事會下設各類專門委員會的,應披露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姓名和簡要工作經歷。

      第二十七條應披露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領取的工資(含各種津貼、補貼等)、獎金及其他報酬等。

      第二十八條應按《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等的有關規定編制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年檢所需材料。第七章董事會報告

      第二十九條公司應對本報告期內經濟環境和市場狀況對經營業績的重要影響進行分析,為應對這些影響,公司對投資銀行、經紀、自營和受託投資管理等各項業務作出的重大戰略性調整。

      第三十條公司應披露其各項業務(投資銀行、經紀、自營和受託投資管理等業務)的行業內競爭狀況、公司所處的市場地位和競爭優勢等的分析,包括各項業務的市場份額、業務戰略、業務地位、競爭優勢等。

      第三十一條公司應披露分部報告資訊,如報告期內公司營業收入、營業利潤的構成、相對於上一報告期的變化情況及其變動原因等情況。公司可以根據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於本企業的業務和地區的分部原則。

      第三十二條公司應按如下要求披露證券經紀業務的經營情況:

      (一)按證券種類(如股票、基金、國債、企業債券和其他證券等)披露報告期及上年代理買賣證券的金額和市場份額,其中股票應區分A、B股分別披露。

      (二)按債券的種類(如國債、企業債券等)披露報告期及上年代理的已兌付債券金額。

      (三)應披露網上交易的金額及所佔公司交易額的比重。

      (四)代理交易額包括新股發行、增發新股和配股認購額,不包括國債回購。

      (五)市場份額是指該類證券交易額佔滬深兩市該類證券同一時期交易總額的比例。

      (六)按券種類別分別披露報告期及上年“代理保管證券”的金額。

      第三十三條公司應按如下要求披露證券承銷業務的經營情況:

      (一)按發行類別(如首次發行、公募增發、配股、債券發行等)分別披露本年和以前年度累計擔任主承銷、副主承銷和分銷的次數、承銷金額和相應的承銷收入。

      (二)應披露本年和以前年度累計上市推薦次數、項目和收入情況。

      (三)本年和以前年度累計擔任財務顧問次數以及本年財務顧問收入情況。

      (四)若涉及外幣,應按承銷期末匯率將外幣折合成人民幣。

      第三十四條應按自營證券種類(如A股、基金、國債、其他債券等)披露本年和上年度自營證券規模、自營證券差價收入和自營證券收益率。

      自營證券規模通過將自營證券帳面原值按月加權平均計算取得。

      自營證券收益率按照如下公式計算:

      自營證券收益率=(自營證券差價收入-自營證券跌價損失)/自營證券規模100%

      第三十五條應披露本年和上年度平均受託投資管理規模、受託投資管理收益情況和平均受託投資管理收益率。

      平均受託投資管理規模通過將受託資金餘額按月加權平均計算取得。

      受託投資管理收益=受託投資管理收入-受託投資管理損失

      平均受託投資管理收益率=受託投資管理收益/平均受託投資管理規模100%

      第三十六條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開展的新業務,營業部、服務部、分公司、專業子公司等的新設和處置情況,重大的資産處置、置換、剝離等情況,以及這些活動所採用的基本的會計處理原則和對本期業績的影響。

      第三十七條公司應對報告期內營業費用主要項目(至少前五項費用)進行分析,並説明比較上一報告期增減變動的原因。

      第三十八條公司應披露在本報告期內是否有違法違規行為,如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自有資金與客戶資金未分戶存儲、挪用客戶國債進行回購、違規拆借資金、為客戶融資買入證券等。

      第三十九條公司應對報告期末資産負債表的流動性狀況進行分析,並披露母公司和各專業子公司是否滿足監管部門的流動性要求和凈資本要求。

      第四十條公司應披露其主要的融資渠道、長短期負債結構以及為維持流動性水準所採取的措施和相關的管理政策,同時分析其融資能力、或有事項及其對財務狀況的影響,具體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現實和可預見未來的融資策略和計劃;

      (二)所採用和計劃採用的融資工具;

      (三)任何可預見的融資成本的重大變動;

      (四)匯率和利率變動對公司財務狀況影響的分析及對策;

      (五)抵押擔保等或有事項及財務承諾對公司財務狀況的影響。

      第四十一條公司應分析本年度現金流轉情況,包括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産生的現金流量的主要影響因素。

      第四十二條公司應詳細分析影響其業務經營活動的各項風險因素,以及這些風險因素在本報告期內的具體表現情況。

      第四十三條公司應對其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作出説明,並概要介紹報告期內接受註冊會計師進行內部控制評審的評價意見、公司對此所作的説明和相應的改進措施以及對前次內控評審報告提出問題的整改情況等。

      第四十四條應概要披露公司治理結構的現狀、擬改進的方面和相關措施等。

      第四十五條公司財務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有解釋性説明、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的,應就相關事項作出詳細説明,獨立董事對此説明有不同意見的,還應披露獨立董事的不同意見。第八章其他重要事項

      第四十六條報告期內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情況簡介。

      第四十七條報告期內發生訴訟、仲裁事項所涉及的總金額,涉及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應披露其進展情況或審理結果及影響。已生效的判決或裁決,應披露其執行或中止執行的情況。如報告期內無重大訴訟、仲裁事項,公司應明確陳述“本年度公司無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第四十八條應披露報告期內收購、兼併或分立情況等。

      第四十九條應披露可能影響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主要表外項目(如代保管證券、融資合約、重要的承銷合同、擔保、抵押、質押等)的總額及有關情況。

      第五十條應披露公司本年度被處罰情況,包括公司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被證監會、財政、稅務和審計部門處罰的記錄等。

      第五十一條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聘用、更換會計師事務所情況。若有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的,應説明更換理由和依據。第九章財務報告

      第五十二條公司應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審計意見全文、經審計財務報表及其附注。

      第五十三條財務報表的編制應遵守《企業會計準則》、《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財務報表包括公司報告期末及其前一個年度末的比較式資産負債表、該兩年度的比較式利潤表及利潤分配表、該年度現金流量表。

      第五十五條編制合併會計報表的公司,除提供合併會計報表之外,還應提供母公司已審計的財務報表以及未予合併的特殊行業子公司的已審計財務報表。被合併企業的財務報表必須經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審計。

    

      第五十六條公司編制的財務報表之間、財務報表各項目之間、財務報表中本期與上期的有關數字之間,應當相互勾稽。

    

      第五十七條公司提供的財務報表中會計數據的排列應自左至右,最左側為最近一期數據;表內各主要報表項目應標有附注編號,並與財務報表附注編號相一致;財務報表的金額單位應為人民幣元。

    

      第五十八條財務報表附注是財務報告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它包括所有與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關的,有助於報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財務報表的重要資訊,並應對比較式報表的兩個日期或期間的數據均作出説明。財務報表附注應當按照附件《證券公司財務報表附注編制的一般規定》的規定編制。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準則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六十條本準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證監會計字〖1999〗61號)同時廢止。

      項目股本資本一般風盈餘未分配所有者權

      (實收資本)公積險準備公積利潤益合計

      期初數

      本期增加

      本期減少

      期末數

      變動原因

      附件

      證券公司財務報表附注編制的一般規定

      第一條《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中披露的財務報表附注,其編制應當按照本附件的規定,對財務報表中需要説明的事項作出真實、完整、準確地説明。

      第二條公司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本規定的要求,編制和披露財務報表附注。

      第三條本規定是對財務報表附注的最低要求。不論本附件是否有明確規定,凡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財務會計資訊,公司均應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條公司財務報表附注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公司概況

      2、財務報表編制的基準

      3、公司採用的主要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和合併會計報表的編制方法

      4、稅項

      5、控股子公司及合營企業

      6、財務報表項目附注的要求

      7、子公司與母公司會計政策不一致對合併會計報表的影響(如有)

      8、凈資本

      9、客戶資金的安全性

      10、重要資産轉讓及其出售的説明

      11、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

      12、或有事項

      13、承諾事項

      14、資産負債表日後事項

      15、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條公司概況應簡介公司歷史沿革(包括改制情況、增資擴股等)、主要經營業務等。

      第六條財務報表編制的基準

      報告期內發生合併、分立事項的公司,應説明處理合併、分立事項的基本會計原則和作價依據。

      第七條公司在報告期內採用的主要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和合併會計報表的編制方法:

      1、會計制度;

      2、會計年度;

      3、記賬本位幣;

      4、記賬基礎和計價原則;

      5、外幣業務折算方法。説明發生外幣業務時採用的折算匯率、期末對外幣賬戶的外幣餘額進行折算所採用的匯率,以及匯兌損益的處理方法;

      6、外幣財務報表的折算方法。説明各主要財務報表項目的折算匯率,以及外幣報表折算差額的處理方法;

      7、現金等價物的確定標準。説明公司編制現金流量表時現金等價物的確定標準;

      8、合併(或匯總)會計報表編制方法。説明合併範圍的確定原則,並簡要説明合併所採用的會計方法。子公司與母公司會計政策不一致且未進行調整的,應説明子公司所採用的特殊會計政策;

      9、壞賬核算方法。説明壞賬的確認標準、壞賬準備的計提方法和比例、壞帳損失的核算方法;

      10、自營證券核算方法。説明自營證券分類、計價依據,以及自營證券成本結轉方法,自營證券跌價準備的計提方法。

      11、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會計核算方法。

      12、長期投資核算方法。對於長期股權投資,應説明其計價、收(權)益確認方法和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方法;對於長期債權投資,應説明其計價、收益確認方法以及債券投資溢價或折價的攤銷方法;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的確認標準、計提方法;

      13、固定資産計價和折舊方法。説明固定資産的標準、分類、計價方法和折舊方法,各類固定資産的估計經濟使用年限、預計凈殘值率和折舊率;固定資産減值準備的確認標準、計提方法;

      14、在建工程核算方法,包括利息資本化的計算方法和在建工程結轉為固定資産的時點;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的確認標準、計提方法;

      15、無形資産計價及攤銷政策。説明各種無形資産的計價方法、攤銷方法、攤銷年限;無形資産減值準備的確認標準、計提方法;

      16、交易席位費、長期待攤費用攤銷方法、攤銷年限;

      17、收入確認原則。説明公司自營證券銷售收入、利息收入、手續費收入、證券發行收入、受託投資管理等收入的確認方法,並説明各種手續費收取標準或依據;

      18、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説明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是採用應付稅款法,還是納稅影響會計法。如果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還應説明是採用遞延法,還是債務法;

      19、如本年度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發生變更,應當披露變更的內容、理由和變更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數,累計影響數如果不能合理確定或不易確定,應説明理由;説明公司重大會計差錯的內容和更正金額、原因及其影響;

      第八條稅項

      應披露主要稅種和稅率,如營業稅、所得稅等;若有稅負減免的,應説明批准機關、文號、減免幅度及有效期限;如果各分公司、專業子公司異地獨立納稅,其執行不同稅率的,應予説明。

      第九條控股子公司及合營企業

      公司應披露其所控制的境內外所有子公司及合營企業的全稱、註冊資本、經營範圍以及本公司對其投資額和所佔權益比例等。未納入合併會計報表範圍的子公司,應明確説明原因及對財務狀況的影響。

      對納入合併範圍但母公司持股未達到50%以上的子公司,應説明納入合併範圍的原因。

      合併報表範圍如發生變更,應當披露變更內容、原因。按照比例合併方法進行合併的公司,應特別説明。

      公司報告期內若發生購買股權而增加控股子公司、合營企業的情況,應説明每個新增企業的購買日及其確定方法。

      第十條財務報表項目附注的要求

      1、報表附注的披露以母公司的報表項目為主,編制合併會計報表的公司,還應對合併會計報表的主要項目(如應收款項、長期投資、營業收入和營業支出、投資收益等)進行註釋。

      2、對資産負債表中的資産、負債項目註釋期末期初比較數據,一般最左側為期末數;利潤表及利潤分配表項目應按照比較財務報表列示本期數和上期數並説明變動情況,最左側為本期數。

      3、對資産負債表中的外幣賬項,應列示其原幣、折算匯率、折算的記賬本位幣金額。

      4、不常見的報表項目、名稱反映不出其性質或內容的報表項目,應説明該項目的具體情況。金額異常或年度間變動異常的報表項目(如兩個期間的數據變動幅度達30%以上,且佔公司報表日資産總額5%或報告期利潤總額10%以上的),應具體説明原因。

      5、具體的報表項目應按以下內容進行註釋:

      (1)銀行存款

      按幣種分別列示客戶存款和公司存款,客戶存款還應同時區分代理買賣證券客戶存款、受託投資管理客戶存款分別列示;説明期末銀行存款中有無短期拆入或臨時存入的大額(1000萬元以上)款項,若有,須分別披露此類款項性質和金額;説明期末銀行存款中有無凍結或封存情況。若有,須詳細披露被凍結或封存的原因及金額。

      (2)清算備付金

      按幣種分別列示客戶備付金和公司備付金,客戶備付金還應區分代理買賣證券客戶存款、受託投資管理客戶存款分別列示。

      (3)應收款項,應按下列格式披露:

      ①區分合同期內、超過合同期和無合同期三大類分類列示期末期初應收款餘額及佔總額的比例;

      ②超過合同期和無合同期的應收款統稱逾期應收款項,應列示逾期買入返售證券、逾期拆出資金、逾期應收利息、逾期應收股利、股民透支款和其他逾期應收款等的明細情況,並説明本期內列作壞帳核銷的情況;

      ③應按逾期帳齡列示不同逾期帳齡段(1年以內、1-2年、2-3年、3年以上)的逾期應收款項金額、佔逾期應收款項總額的比例;

      ④詳細披露應收款項中金額較大的前五大單位名稱、欠款金額及款項性質;

      ⑤應收款項中如有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東單位的欠款,應披露該欠款股東單位名稱、欠款金額和款項性質;

      ⑥應收款項中如有金額較大的(1000萬元以上)應收擬上市或已上市公司款項,應披露該公司名稱、款項性質與金額,並註明是否逾期;

      (4)壞帳準備,應按下列格式披露:

      ①披露壞帳準備的期初數、本期計提、本期收回已轉銷數、本期核銷和期末數;

      ②説明某些金額較大的逾期應收款項不計提壞帳準備,或計提壞帳準備比例較低(一般為5%或低於5%)的理由;

      ③若計提壞帳準備的比例和金額均較大(計提比例超過40%,金額超過1000萬元),應説明計提的標準和理由;

      ④以前年度已全額計提壞帳準備或計提壞帳準備比例較大的,但在本年度又全額或部分收回的,或通過重組等其他方式收回的,應説明原估計計提比例的理由及現收回的原因;

      ⑤如已批准轉為壞帳損失的應收款項金額較大(1000萬元以上),應説明此應收款項的性質和金額。若實際沖銷的款項中有應收關聯方款項,還應單獨披露。

      (5)自營證券

      應按照股票、基金、國債、企業債券等類別分別列示期末和期初的投資成本、市值和被質押(凍結)數等;

      (6)自營證券跌價準備

      披露自營證券跌價準備的期初數、本期計提、本期衝轉和期末數。本期某類自營證券跌價準備計提比例較大的,應解釋其原因。

      (7)代發行證券

      按承銷方式披露代發行證券的期初未售出數、本期承購或代銷數、本期已售出數、本期轉出數和期末結存數。

      (8)代兌付債券

      按兌付債券的方式披露代兌付債券的期初數和期末數,並説明有無逾期的代墊兌付債券資金。若有,須披露發債單位名稱和代墊金額。

      (9)買入返售證券

      按交易場所披露買入返售證券的期初數、期末數和到期約定返售金額。

      (10)拆出資金,應披露金額最大的前五筆拆出資金的單位名稱、金額和期限。若有拆放境外的資金,須單獨列示單位名稱、金額和期限。

      (11)受託資産

      按受託資産的形態類別(如股票、基金、債券等)披露期末、期初的帳面金額和市值,以及未結算已實現資産管理盈虧的期末、期初帳面金額。

      若未結算的已實現受託資産管理盈虧金額較大(超過受託資金額的20%),須單獨披露,並説明造成資産管理虧損較大的主要原因或公司可能從受託資産管理收益中獲得的業績報酬。

      期末受託管理的資産(包括股票、債券、基金等)市值低於其帳面成本的90%的,應説明原因。

      (12)交易保證金,按交易場所披露交易保證金的期初數和期末數。

      (13)待攤費用,應披露金額較大的前五種待攤費用類別和金額。

      (14)長期投資

      ①將長期投資劃分為長期股權投資、長期基金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三大類,分類列示期初數、本期增加、本期減少和期末數,並説明本年度對外投資的清理情況,包括被清理單位名稱、清理金額和清理損益;

      ②應披露長期股權投資中非證券投資所佔的金額和比重;

      ③全資子公司,應披露被投資公司名稱、行業、初始投資額、期初累計權益增減額、本期權益增減額和期末數;

      ④控股子公司,應按照工業、商業、金融、房地産等行業類別分別披露被投資公司數、初始投資額、期初累計權益增減額、本期權益增減額和期末數;有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須單獨披露公司名稱和當期收益情況;

      ⑤分行業列示參股投資的期初數、期末數和投資項目數。

      ⑥對於長期投資中的證券投資,應按類別(如法人股、基金投資、債券投資和其他證券投資等)分別披露其期初數、期末數和被質押、凍結的情況等;長期債券投資還應披露持有債券的到期日及票面利率等情況;

      ⑦對股權比例在50%以上或具有實際控制權但未納入合併會計報表範圍的子公司,應披露這些公司的基本情況(如公司名稱、持股比例、資産總額、凈資産、本期凈利潤等)及未予合併的理由。

      ⑧若長期投資金額較大(超過1000萬元),而且被投資單位不能持續經營、或發生重大虧損、或凈資産為負數,應詳細列示被投資單位的名稱、期末凈資産、當期凈利潤和公司的投資金額、投資比例、可能承擔的投資損失等;

      (15)披露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的期初數、本期計提、本期沖銷和期末數,並説明本期投資減值準備的計提方法和比例。本期沖銷投資減值準備金額較大的,須披露具體投資項目、金額和動用依據。

      (16)固定資産

      對固定資産和累計折舊應按類別分項列示期初餘額、本期增加額、本期減少額及期末餘額。固定資産中如有在建工程轉入、出售、置換、抵押、擔保或封存等情況,應予以説明。

      融資租入固定資産原價應單獨反映。

      分項列示計提的固定資産減值準備金額、增減變動情況以及計提的原因。

      (17)在建工程

      分項列示在建工程的名稱、預算數、期初餘額、本期增加額、本期轉入固定資産額、其他減少額、期末餘額、資金來源、完工進度,其中借款費用資本化金額的增減變動情況應單項列示;

      分項列示計提在建工程減值準備金額、增減變動情況以及計提的原因。

      (18)無形資産

      按項目列示無形資産的取得方式、原值、期初餘額、本期增加額、本期轉出額、本期攤銷額、累計攤銷額、期末餘額、剩餘攤銷年限;

      對本期增加的單項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的無形資産,若該資産原始價值是以評估值作為入賬依據的,還應披露評估機構、評估方法;

      分項列示計提無形資産減值準備金額、增減變動情況以及計提的原因。

      (19)按交易場所披露交易席位費的原始金額、本期攤銷或轉出數、累計攤銷或轉出數、期末數。

      (20)長期待攤費用

      分項列示長期待攤費用的原始發生額、期初餘額、本期增加額、本期攤銷額、累計攤銷額、期末餘額、剩餘攤銷年限。

      (21)其他長期資産

      若有因抵債而取得的房地産、長期凍結或封存的資産等應在此項目中分類反映。

      (22)短期借款或質押借款

      應披露金額較大的前五筆借款的借出單位名稱、本金、利率和期限,若屬質押借款,還應註明被質押證券的種類、帳面成本和來源;

      對已到期未償還的借款,應單獨列示貸款單位、貸款金額、貸款利率、貸款資金用途、未按期償還的原因及預計還款期,並在期後事項中反映報表日後是否已償還。

      (23)拆入資金

      應披露金額較大的前五筆拆入資金的單位名稱、金額和期限,並註明有無境外單位拆入資金。

      (24)應付款項

      按應付款項類別(如應付交易所配股款、應付承銷費、逾期應付款項等)分別列示應付款項的期末數、期初數以及佔總額的比例;

      期末應付款項中如有欠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東單位的款項,應披露股東單位名稱、金額和款項性質;

      期末應付款項中如有金額較大的(1000萬元以上)應付擬上市或已上市公司款項,應披露該公司名稱、款項性質與金額,並註明是否逾期;

      披露期末應付款項中金額較大的前五大單位名稱、金額及款項性質。

      (25)應交稅金及附加,應按稅種等分項列示期末應付未付的稅額。

      (26)代買賣證券款,分別按幣種披露代買賣證券款的期末數和期初數。

      (27)代發行證券款,按承銷方式分別披露代發行證券款的期初數和期末數。

      (28)代兌付債券款,按債券種類披露代兌付債券款的期初數和期末數。

      (29)賣出回購證券款,應按交易場所披露期末、期初數和到期約定回購金額。

      (30)受託資金,按幣種分別列示受託管理的個人客戶、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法人客戶的委託資金期初數和期末數。

      (31)長期借款

      按幣種、借款條件(信用借款、抵押借款、擔保借款等)分項列示借款金額及其借款期限。對已到期未償還的借款,應説明原因,並在期後事項中反映報表日後是否已償還。

      應披露金額較大的前五筆借款的借出單位名稱、本金、利率、期末數和借款條件;

      (32)應付債券,分項列示債券的種類、期限、利率、發行日期、面值、溢價(折價)額、應計利息總額、期末餘額。

      (33)長期應付款,分項列示長期應付款種類、期限、初始金額、應計利息、期末餘額、借款條件等。

      (34)實收資本或股本

      應按股東類別(如法人股東和個人股東、上市公司股東和非上市公司股東、金融機構股東和非金融機構股東等)分別披露期末期初的股東戶數、股本金額和持股比例等情況;

      報告期內實收資本(股本)變動的,應披露變動情況及執行驗資的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和驗資報告文號。

      (35)資本公積,分項列示報告期資本公積的變動情況。若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彌補虧損的,應説明其有關決議。

      (36)一般風險準備,分別披露期初數、本期增加數、本期減少數和期末數。

      (37)盈餘公積,分項列示報告期盈餘公積的變動情況。用盈餘公積轉增資本、彌補虧損、分派股利的,應説明有關決議或依據。

      (38)未分配利潤,説明報告期內利潤分配情況以及未分配利潤的增減變動情況。若本年度有發生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事項,且金額較大(影響年初未分配利潤1000萬元以上),須詳細披露該調整事項的內容、原因及影響金額。

      (39)手續費收入

      按代理買賣證券手續費收入、代理兌付債券手續費收入、代理保管證券手續費收入和其他手續費收入分別披露手續費收入的本期數和上期數;

      公司還應披露設立營業部最多的前五個省級行政區域、各自的營業部家數和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手續費收入情況。

      (40)證券發行收入,按承銷項目類別(如A、B股票發行收入、國債發行收入、其他債券發行收入等)披露本年數、上年數及增減百分比。

      (41)自營證券差價收入,按證券類別(如股票、國債、基金等)披露本年度和上年度自營證券收入成本和差價的構成,對股票自營的差價收入還應分別列示來自新股申購、余股包銷售出及二級市場投資的收入情況。

      (42)受託投資管理收益,應列示本年數、上年數和增減百分比。

      (43)利息收入和金融企業往來收入,應按收入來源(如銀行存款、清算機構存款以及其他機構等)分項列示本年數、上年數和增減百分比。

      (44)買入返售證券收入,應按返售總價、買入總價及二者之差--買入返售證券收入分別列示本年數、上年數和增減百分比。

      (45)其他業務收入,應按收入類別(如無形資産轉讓收入、諮詢服務收入、租賃收入等)分項列示本年數、上年數和增減百分比。

      (46)手續費支出,應披露佔公司手續費支出最大的前五種手續費名稱、上年和本年發生額、增減百分比。

      (47)利息支出和金融企業往來支出,應區分客戶支出和其他支出分開列示。

      (48)賣出回購證券支出,應按回購總價、賣出總價及二者之差--賣出回購證券支出分別列示本年數、上年數和增減百分比。

      (49)自營證券跌價損失,應披露本年數、上年數和增減百分比。

      (50)營業稅金及附加,應按稅收的類別分別披露本年數、上年數和增減百分比。

      (51)營業費用,應披露佔公司營業費用較大的前十種費用名稱、本年和上年發生額、增減百分比。

      (52)其他業務支出,應按支出類別分項列示本年數、上年數和增減百分比。

      (53)投資收益

      應分長期債券投資收益、自營證券持有期間的收益、參股公司分配來的利潤、年末調整的被投資公司所有者權益凈增減的金額等項目進行列示;

      若某項業務活動所獲得的收益佔報告當期利潤總額的10%(含10%)以上的,應對該項業務內容、相關成本、交易金額等作出説明;

      應説明投資收益匯回的重大限制。若不存在重大限制,也應作出説明。

      (54)營業外收入,應披露佔公司營業外收入最大的前五種收入名稱、本年和上年發生額。

      (55)營業外支出,應按支出項目(如固定資産凈損失、證券交易差錯損失、捐贈支出、違約和賠償損失、非常損失等)披露本年數、上年數。

      第十一條子公司與母公司會計政策不一致對合併會計報表的影響(如有)

      子公司與母公司會計政策不一致,在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時又未按母公司會計政策進行調整的,應説明未調整的原因及其對合併會計報表中凈資産和凈利潤的影響。

      第十二條凈資本

      公司應按照《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規則》的要求計算凈資本,並以凈資本計算表的方式列示期初數和期末數,並對增減變動的情況進行分析説明。

      第十三條客戶資金的安全性

      公司應按照《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證監會3號令)、關於執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若干意見的通知(證監發〖2001〗121號)、《關於規範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1〗265號)以及其他相關規定,説明是否按規定完成對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受託資金的存管、是否存在挪用問題,並對客戶資金的安全性與否進行説明。

      第十四條重要資産轉讓及其出售的説明

      應説明重要資産轉讓及其出售時的賬面價值、轉讓金額和轉讓原因。

      第十五條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

      凡涉及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應按《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要求進行披露。

      第十六條或有事項

      對於資産負債表日存在的或有事項(如涉及訴訟、仲裁、擔保、已貼現的商業承兌匯票等),應在財務報表附注中説明項目的性質、金額及對報告期及報告期後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如果公司沒有需要在財務報表附注中説明的或有事項,也應予以説明。

      第十七條承諾事項

      除按照第十四條要求披露或有事項外,對於資産負債表日存在的其他重大承諾事項,應説明其存在情況、金額及影響。如果公司沒有需要説明的承諾事項,也應予以説明。

      第十八條資産負債表日後事項中的非調整事項

      按《企業會計準則----資産負債表日後事項》的規定,應説明資産負債表日後(如股票和債券的發行、自營證券鉅額虧損、對一個企業的鉅額投資、自然災害導致的資産損失、外匯匯率發生較大變動等)非調整事項的內容,估計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如無法作出估計,應説明其原因。

      第十九條其他重要事項。

    上海證券報網路版 2002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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