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會發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財務資訊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已經公開發行股票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按照有關準則需要披露完整財務報告時應遵循本規定。其他情況下需參照本規定的,從其特別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中所稱的"母公司"是指上市公司本身。

    第四條 本規定是對財務報告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本規定是否有明確規定,凡對使用者作出決策有重大影響的財務資訊,公司均應予以充分披露。本規定某些具體要求對公司確實不適用的,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適當修改,但應在財務報表附注中作出説明。

    第五條 由於商業秘密等原因導致本規定某些資訊確實不便披露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可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已經公開發行股票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可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經批准後,可以不予披露,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六條 公司不得編制和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報告。公司董事會及其董事必須保證提供的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並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凡根據有關規定,需對公司財務報告進行審計的,應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上述會計師事務所蓋章及由兩名或兩名以上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簽名蓋章。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由一名對審計項目負最終復核責任的合夥人和一名負責該項目的註冊會計師簽名蓋章;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由會計師事務所主任會計師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會計師和一名負責該項目的註冊會計師簽名蓋章。

    編制合併財務報表的公司,納入合併範圍的子公司以及未納入合併範圍但對公司財務報告有重大影響的控股子公司以及不屬於合併報表範圍但對公司財務報告有重大影響的聯營企業的財務報告,也應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報告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和簽字註冊會計師對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負責。

    第八條 特殊行業公司財務報告的披露除需遵守本規定外,還需遵守中國證監會頒布的就該行業有關財務報告的特別規定。

    第二章 財務報表

    第九條 公司編制及披露的財務報表應符合財政部、中國證監會頒布的相關會計和披露準則、制度的規定。

    第十條 本規定要求披露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産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含利潤表的補充資料)、現金流量表。

    (一) 首次發行股票公司按本規定提供的財務報表應為不少於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利潤及利潤分配表、不少於最近三年年末的資産負債表以及不少於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現金流量表。非整體改制重組設立且運作不足三年的首次發行股票公司,在有關資産負債表的披露方面,只需披露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後各年年末的資産負債表。首次發行股票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運作不足三年的,可以不提供設立日前的利潤分配表。

    (二) 發行新股的上市公司按本規定提供的財務報表執行上市公司新股發行招股説明書的有關規定。

    (三) 披露定期報告的上市公司按本規定提供的財務報表應為報告期末以及前一個年度末的比較式資産負債表、該期和去年同期的比較式利潤及利潤分配表、該期的現金流量表。

    第十一條 編制合併財務報表的公司,除提供合併財務報表外,還應提供母公司財務報表。

    第十二條 公司編制的財務報表之間、財務報表各項目之間、財務報表中本期與上期的有關數字之間,應當相互勾稽。

    第十三條 公司提供的財務報表中會計數據的排列應自左至右,最左側為最近一期數據;表內各主要報表項目應標有附注編號,並與財務報表附注編號相一致;財務報告摘要部分中引用編號應與原財務報表附注的編號相一致;財務報表以及財務報表附注披露的金額單位可以為人民幣元、千元或百萬元。

    第十四條 公司披露的財務報表編制應加蓋公司公章,由公司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主管會計工作的公司負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並蓋章。若公司設置總會計師的,總會計師應簽名並蓋章。

    第三章 財務報表附注

    第十五條 公司應按照有關企業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和本規定的要求,編制和披露財務報表附注。

    第十六條 財務報表附注應當對財務報表中需要説明的交易和事項作出真實、完整、明晰的説明。

    第一節 公司的基本情況

    第十七條 首次發行股票公司應簡述公司歷史沿革、改制情況、行業性質、經營範圍、主要産品或提供的勞務,公司的基本組織架構等公司的有關資料。公司在報告期間內因收購、出售資産或吸收合併等引起公司重大資産或主營業務發生變更的,應予以説明。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運作不足三年的首次發行股票公司,應説明編制股份公司設立以前報告期內各年份財務報表會計主體及其確定方法。

    第十八條 已上市公司再籌資和披露定期報告時至少應簡述公司歷史沿革、所處行業、經營範圍、主要産品或提供的勞務等。公司在報告期間內因收購、出售資産或吸收合併等引起公司主營業務發生變更的,應予以説明。

    第二節 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和合併財務報表的編制方法

    第十九條 公司應按照如下要求披露報告期內採用的主要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和合併財務報表的編制方法:

    (一)公司目前執行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首次發行股票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運作不足三年的,應説明公司原來執行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並説明按本規定要求提供的公司設立前的財務報表是如何按目前執行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進行調整的。

    (二)會計年度。

    (三)記賬本位幣。

    (四)記賬基礎和計價原則。

    (五)發生外幣業務時採用的折算匯率、期末對外幣賬戶的外幣餘額進行折算所採用的匯率,以及匯兌損益的處理方法。

    (六)各主要財務報表項目的折算匯率,以及外幣報表折算差額的處理方法。

    (七)編制現金流量表時現金等價物的確定標準。

    (八)短期投資計價及其收益確認方法,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的確認標準、計提方法。

    (九)應收款項壞賬的確認標準,壞賬損失的核算方法以及壞賬準備的確認標準,計提方法和計提比例。

    (十)存貨分類,取得和發出的計價方法,存貨的盤存制度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的攤銷方法,存貨跌價準備的確認標準、計提方法。

    (十一)長期股權投資計價及收益確認方法,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方法和期限;長期債權投資計價及收益確認方法,債券投資溢價或折價的攤銷方法;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的確認標準、計提方法。

    (十二)委託貸款計價,利息確認方法以及委託貸款減值準備的確認標準、計提方法。

    (十三)固定資産的標準、分類、計價方法和折舊方法;融資租入固定資産的計價方法;固定資産減值準備的確認標準、計提方法。

    (十四)在建工程結轉為固定資産的時點;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的確認標準、計提方法。

    (十五)借款費用資本化的確認原則、資本化期間以及借款費用資本化金額的計算方法。

    (十六)無形資産的計價方法、攤銷方法、攤銷年限;無形資産減值準備的確認標準、計提方法。

    (十七)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方法、攤銷年限。

    (十八)應付債券的計價及債券溢價或折價的攤銷方法。

    (十九)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産使用權等日常活動取得的收入所採用的確認方法。

    (二十)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

    (二十一)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的內容、理由和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數。

    (二十二)重大會計差錯的內容和更正金額、原因及其影響。

    (二十三)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時合併範圍的確定原則,合併所採用的會計方法。

    第三節 稅 項

    第二十條 公司應披露主要稅種和稅率,如增值稅、所得稅等;若有稅負減免的,應説明批准機關、文號、減免幅度及有效期限。第四節 控股子公司及合營企業。

    第四節 控股子公司及合營企業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披露其所控制的境內外所有子公司及合營企業的全稱、業務性質、註冊資本、經營範圍以及本公司對其實際投資額和所佔權益比例等。未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範圍的子公司,應説明原因及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

    第二十二條 對納入合併範圍但母公司持股比例未達到50%以上的子公司,應説明納入合併範圍的原因。

    第二十三條 公司報告期內合併報表範圍如發生變更的,應當披露變更內容、原因。若發生購買、轉讓股權而增加控股子公司、合營企業的情況,應説明每個新增或轉讓股權的購買日及其確定方法。

    第二十四條 按照比例合併方法進行合併的公司,應特別説明。

    第五節 財務報表項目附注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編制合併財務報表的公司,應按照本準則對合併會計報表項目進行註釋,還應對母公司財務報表的主要項目進行註釋。

    第二十六條 對資産負債表中的資産、負債項目,註釋最近期間的期末、期初比較數據,股東權益項目、利潤表及利潤分配表項目應按照比較財務報表逐期列示並説明各期數據變動情況。

    第二十七條 對資産負債表中的外幣賬項,應列示其原幣、折算匯率、折算的記賬本位幣金額。

    第二十八條 具體的報表項目應按以下要求進行註釋:

    (一) 按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分別列示貨幣資金情況。有抵押、凍結等對變現有限制或存放在境外、或有潛在回收風險的款項應單獨説明。

    (二)按股權投資、債券投資、其他投資分別列項説明短期投資情況,其中股權投資中的股票投資、債券投資中的國債投資和其他債券投資應單獨列示。能夠列明期末市價的股票投資和債券投資,應列明報表日市價及資料來源(若報表日是法定公休日,應披露報表日最近一個交易日市價,下同);其他投資項下對某一投資對象的投資額佔短期投資總額10%(含10%)以上的,還應分別披露資金投入時間和所得收益等。對流動性差的證券投資市價來源也需特別説明。

    説明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的增減變動情況,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所選用的證券期末市價的資料來源。

    説明投資變現的重大限制。若不存在上述情況,也應予以説明。

    應單獨説明本項目中公司1年內到期的委託貸款的本金、利息、受託人名稱及計提的減值準備金額。

    (三)列示應收票據的種類、金額。已用於質押的商業承兌匯票,應單獨列示出票單位、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額等重要事項。

    (四)分項列示應收股利的金額,對其中金額較大的,應説明其性質或內容。

    (五)分項列示應收利息的金額,對其中金額較大的,應説明其性質或內容。

    (六)應按不同賬齡段(如1年以內、1-2年、2-3年、3年以上)分別列示應收款項(含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金額、佔應收款項總額的比例、壞賬準備計提比例和壞賬準備金。對應收款項應説明如下事項:

    1、本年度全額計提壞賬準備,或計提壞賬準備的比例較大的(如計提比例超過40%及以上的,下同)應收款項,應單獨説明其計提的比例及其理由;

    2、以前年度已全額計提壞賬準備,或計提壞賬準備的比例較大,但在本年度又全額或部分收回的,或通過重組等其他方式收回的應收款項,應説明其原因,原估計計提比例的理由,以及原估計計提比例的合理性;

    3、對某些金額較大或賬齡較長的應收款項不計提壞賬準備,或計提壞賬準備比例較低(一般為5%或低於5%)的理由;

    4、本年度實際沖銷的應收款項性質、理由及其金額。若實際沖銷的款項涉及關聯交易産生的,還應單獨披露;

    5、應收款項中如有持公司5%(含5%)以上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單位欠款,應予以説明,並單獨列示;如無此類欠款,也應予以説明;

    6、金額較大的其他應收款,應説明其性質或內容;

    7、列示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項目前五名金額合計,及佔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總額的比例。

    (七)應按不同賬齡段列示預付賬款餘額、及各賬齡段餘額佔預付賬款總額的比例。賬齡超過1年的預付賬款,應説明未收回的原因。

    預付賬款中如有預付持公司5%(含5%)以上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單位的款項,應單獨列示。

    (八)分項列示應收補貼款的金額、性質或內容。

    (九)按在途物資、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庫存商品、委託加工物資、委託代銷商品、受託代銷商品、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等分項列示存貨情況。

    分項列示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及其增減變動情況,並説明存貨可變現凈值的確定依據。

    (十)應按費用類別披露待攤費用年末結存餘額的原因和各項費用的期初數、期末數。

    (十一)按種類列示一年內到期的長期債券投資的面值、年利率、初始投資成本、到期日、本期利息、累計應收或已收利息、期末餘額。

    按投資種類列示一年內到期的其他債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年利率、到期日、本期利息、累計應收或已收利息、期末餘額。

    (十二)列示其他流動資産的情況,金額較大的應列示其內容和金額。

    (十三)按子公司投資、對合營企業投資、對聯營企業投資和其他股權投資分項列示長期股權投資情況。

    對長期股票投資,還應按被投資單位列示股份類別、股票數量、佔被投資公司註冊資本的比例、初始投資成本,計提的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額、增減變動情況以及計提的原因。若股票有市價的,應列示股票期末市價。

    對其他股權投資,應按被投資公司名稱、投資期限、佔被投資單位註冊資本比例、投資金額分項列示。若實際投資比例與註冊資本比例不一致,應予以披露並説明原因。分項列示計提的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額、增減變動情況以及計提的原因。

    若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應列示初始投資額、追加投資額、被投資單位權益增減額、分得的現金紅利額和累計增減額,被投資單位與公司會計政策的重大差異,投資變現及投資收益匯回的重大限制等。

    對股權投資差額應按被投資單位列示初始金額及形成原因、攤銷期限、本期攤銷額、攤余價值。

    (十四)應按種類列示長期債權投資的面值、年利率、初始投資成本、到期日、本期利息、累計應收或已收利息、期末餘額,計提的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額、增減變動情況以及計提的原因。

    對其他債權投資,應按投資單位列示初始投資成本、年利率、到期日、應計利息、累計應收或已收利息、期末餘額,計提的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額、增減變動情況以及計提的原因。

    (十五)應按類別分項列示固定資産期初餘額、本期增加額、本期減少額及期末餘額。固定資産中如有在建工程轉入、出售、置換、抵押或擔保等情況,應予以説明。

    通過融資租賃租入的固定資産應披露每類租入資産的賬面原值、累計折舊、賬面凈值。

    通過經營租賃租出的固定資産應披露每類租出資産的賬面價值。

    應按類別分項列示累計折舊期初餘額、本期計提額、本期減少額及期末餘額。

    分項列示計提的固定資産減值準備金額、增減變動情況以及計提的原因。

    (十六)分項列示各類工程物資的期初、期末餘額。

    (十七)分項列示在建工程的名稱、預算數、期初餘額、本期增加額、本期轉入固定資産額、其他減少額、期末餘額、資金來源、工程投入佔預算的比例。

    分項列示期初餘額、本期增加額、本期轉入固定資産、其他減少額、期末餘額中所包含的借款費用資本化金額。

    用於確定利息資本化金額的資本化率應單獨披露。

    工程項目資金來源應區分募股資金、金融機構貸款和其他來源等。

    分項列示計提在建工程減值準備金額、增減變動情況以及計提的原因。

    (十八)分項列示公司轉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畢的固定資産清理賬面價值及轉入清理的原因。

    (十九)分項列示無形資産的取得方式、原值、期初餘額、本期增加額、本期轉出額、本期攤銷額、累計攤銷額、期末餘額、剩餘攤銷年限。

    對於在報告期內發生的單項價值在100萬元以上的無形資産,若該資産原始價值是以評估值作為入賬依據的,還應披露評估機構名稱、評估方法。

    分項列示計提無形資産減值準備金額、增減變動情況以及計提的原因。

    (二十)分項列示長期待攤費用的原始發生額、期初餘額、本期增加額、本期攤銷額、累計攤銷額、期末餘額、剩餘攤銷年限。

    (二十一)應分項列示公司除以上長期資産項目外的其他長期資産的金額。金額較大的其他長期資産,還應列示其內容。

    (二十二)應列示公司尚未轉回的時間性差異影響所得稅的遞延稅款借項金額、發生原因。

    (二十三)按借款條件(信用借款、抵押借款、保證借款、質押借款等)分項列示短期借款金額。

    對已到期未償還的短期借款,應單獨列示貸款單位、貸款金額、貸款利率、貸款資金用途、未按期償還的原因及預計還款期,並在期後事項中反映報表日後是否已償還。

    (二十四)按應付票據的種類分項列示其金額,並説明本會計年度內將到期的金額。

    (二十五)對於應付款項,包括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和其他應付款等,説明有無欠持有本公司5%(含5%)以上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單位的款項;如無此類欠款,也應説明。

    賬齡超過3年的大額應付賬款及其他應付款,應説明未償還的原因,並在期後事項中反映報表日後是否償還。金額較大的其他應付款,也應説明其性質或內容。

    賬齡超過1年的預收賬款,應説明未結轉的原因。

    (二十六)披露應付工資中屬於拖欠性質或工效掛鉤的部分。

    (二十七)按主要投資者列示欠付的應付股利金額並説明原因。

    (二十八)按稅種分項列示應交稅金金額,並説明報告期執行的法定稅率,對於超過法定納稅期限的,應列示主管稅務機關的批准文件。

    如果各分公司、分廠異地獨立繳納所得稅,應説明所執行的所得稅稅率。

    (二十九)分項列示其他應交款的期末餘額、性質及計繳標準。

    (三十)應按費用類別披露預提費用年末結存餘額的原因和各項費用的期初數、期末數。

    (三十一)按對外提供擔保、商業承兌票據貼現、未決訴訟、産品品質保證等項目分別列示公司計提的各項預計負債。

    (三十二)按一年內到期的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分項列示一年內到期的長期負債,其附注要求同"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 對已到期未償還的借款,應説明原因,並在期後事項中反映報表日後是否已償還。

    (三十三)列示金額較大的其他流動負債的內容和金額。

    (三十四)按幣種、借款條件(信用借款、抵押借款、保證借款、質押借款等)分項列示長期借款金額。

    (三十五)分項列示應付債券的種類、期限、發行日期、面值總額、溢價(折價)額、應計利息總額、期末餘額。

    對可轉換公司債券應説明轉股條件等情況。

    (三十六)分項列示長期應付款種類、期限、初始金額、應計利息、期末餘額等。

    (三十七)按公司接受國家撥入的具有專門用途的撥款和其他來源取得的款項分項説明專項應付款的內容。

    (三十八)列示除以上長期負債項目外,金額較大的其他長期負債的內容和金額。

    (三十九)應按公司尚未轉回的時間性差異影響所得稅的金額和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産未來應交所得稅的金額分別列示遞延稅款貸項的情況。

    (四十)説明報告期股本的變動情況。如果報告期內有出資或增資行為的,應披露執行驗資的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和驗資報告文號。

    運作不足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前的年份只需説明凈資産情況。

    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應説明公司設立時的驗資情況。

    (四十一)分項列示報告期資本公積的變動情況及其原因、依據。若用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彌補虧損的,應説明其履行的法律程式及有關決議。

    (四十二)分項列示報告期盈餘公積的變動情況。用盈餘公積轉增股本、彌補虧損、分派股利的,應説明有關決議。

    (四十三)列示報告期利潤分配比例以及未分配利潤的增減變動情況。若有對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致使期初未分配利潤變動的情況,應對變動內容、變動原因、依據和影響作出説明。

    對於首次發行股票公司和發行新股的上市公司,如果發行前的滾存利潤經股東大會決議由新老股東共同享有,應明確予以説明;如果發行前的滾存利潤經股東大會決議在發行前進行分配並由老股東享有,公司應明確披露老股東享有的經審計的利潤數,並調至應付股利項目。

    (四十四)按主營業務性質分項列示報告期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金額。如經營業務涉及不同行業和不同地區的,應按業務分部和地區分佈分別列示比較財務報表各期間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情況,可以參考以下格式:

    地區分部(或業務分部)報表

    項 目 年 年 年

    主營業務收入(或主菅業務成本)

    地區

    地區

    地區

    小 計

    公司內各業務分部間相互抵銷

    合 計

    具體按有關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編制。

    應披露公司前五名客戶銷售的收入總額,以及佔公司全部銷售收入的比例。

    (四十五)分項列示報告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的計繳標準及金額。

    (四十六)其他業務利潤如佔報告期利潤總額10%(含10%)以上的,應按業務種類分項列示報告期其他業務收入數和成本數,並説明情況。

    (四十七)按費用種類分項列示報告期財務費用的金額。

    (四十八)應分股票投資收益、債權投資收益(其中包括債券收益、委託貸款收益、其他債權投資收益)、聯營或合營公司分配來的利潤、期末調整的被投資公司所有者權益凈增減的金額、股權投資差額攤銷、股權投資轉讓收益等項目列示投資收益,若某項業務活動所獲得的投資收益佔報告當期利潤總額的10%(含10%)以上的,應對該項業務內容、相關成本、交易金額等作出説明。

    應説明投資收益匯回的重大限制。若不存在重大限制,也應作出説明。

    (四十九)分項列示報告期補貼收入的金額,並説明取得補貼收入的來源和依據、相關批准文件、批准機關和文件時效。

    (五十)如營業外收入或支出總額佔報告期利潤總額10%(含10%)以上的,應披露主要項目類別、內容和金額。

    (五十一)支付或收到的其他與經營活動、籌資活動、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對於其中價值較大的應分項單獨列示。

    第六節 母公司財務報表有關項目附注

    第二十九條 母公司財務報表有關項目包括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投資、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投資收益等項目。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應按主營業務種類分別披露,其他項目應參照上述相應項目的要求加以註釋。

    第七節 子公司與母公司會計政策不一致

    對合併會計報表的影響

    第三十條  子公司與母公司會計政策不一致,在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時又未按母公司會計政策進行調整的,應説明子公司應採用的特殊會計政策,未調整的原因及其對合併財務報表中凈資産和凈利潤的影響。

    第八節 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

    第三十一條 凡涉及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應按財政部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準則及其有關規定披露。

    第九節 或有事項

    第三十二條 或有負債應按已貼現商業承兌匯票形成的或有負債、未決訴訟或仲裁形成的或有負債、為其他單位提供債務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其他或有負債(不包括極小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或有負債)分項披露該事項形成的原因、預計産生的財務影響(如無法預計,應説明理由)、獲得補償的可能性。

    第三十三條 如果或有資産很可能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時,則應説明其形成的原因及其産生的財務影響。

    第三十四條 如果公司沒有需要在財務報表附注中説明的或有事項,也應予以説明。

    第十節 承諾事項

    第三十五條 對於資産負債表日存在的重大承諾事項,應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按已簽訂的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對外投資合同及有關財務支出、已簽訂的正在或準備履行的大額發包合同、已簽訂的正在或準備履行的租賃合同及財務影響、其他重大財務承諾等分項説明其存在的原因和金額。如果公司沒有需要説明的承諾事項,也應予以説明。

    第十一節 資産負債表日後事項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按有關資産負債表日後事項準則的規定,説明資産負債表日後股票和債券的發行、對一個企業的鉅額投資、自然災害導致的資産損失以及外匯匯率發生較大變動等非調整事項的內容,估計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如無法作出估計,應説明其原因

    第十二節 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七條 非貨幣性交易、債務重組應按有關非貨幣性交易及債務重組的規定進行披露。

    第三十八條 報告期內發生資産置換、轉讓及出售行為的公司,應專項披露資産置換的詳細情況,包括資産帳面價值、轉讓金額、轉讓原因以及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等。

    第三十九條 其他對投資者決策有影響的重要事項,應分項説明。

    第四章 補充資料

    第四十條  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香港和境外上市外資股、金融類等實行國內、國際補充審計的公司,由於國內、國際審計披露的財務會計資料所採用的會計準則不同,導致凈資産、凈利潤存在差異的,應按以下格式編制差異調節表(以國際會計準則為例),説明按境內外會計準則計算的報告期凈資産和報告期凈利潤的差異原因。

    新華社 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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