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佈受理公開發行證券申請材料的通知

    繼不久前通知要求發行股票必須實行補充審計後,中國證監會日前發佈《關於2002年受理公開發行證券申請材料的通知》,要求申請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在認真貫徹補充審計有關規定的同時,為維護審計業務的獨立性,公司聘請的執行法定審計和補充審計的兩家會計師事務所不應歸屬於同一集團,否則證監會將不受理其申請材料。該通知發佈之日前已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的金融企業和已上市外資股企業,不受該通知限制。

    根據該通知,為使可能增多的可轉債發行推薦工作保證品質,自2002年1月1日起,主承銷商向證監會推薦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佔用其推薦通道。

    通知要求,1997年計劃指標企業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應聘請具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進行輔導,輔導期為一年;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和申請發行新股的上市公司,報送發行申請材料時,在財務資料的有效期內,應預留三個月的審核期間。

    該通知還要求,在2002年1月1日(含)後申請發行新股的上市公司,應提供已公告的2001年年度報告;在2002年2月1日(含)後刊登招股文件的上市公司,應在招股文件中補充披露2001年年度報告的有關財務會計數據。(薛莉)

    

    《上海證券報》2002年1月26日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