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相關監管部門下發債市承銷團組建新規定

    交易所債市承銷團組建:註冊資本5億 總數不超50家

    國家財政部與中國證監會近日聯合下發通知,雙方將共同負責交易所債券市場2002年承銷團組建工作。承銷團成員總數將不超過50家。

    據悉,通知指出,承銷團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並依法成立的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具有法定最低限額以上的實收資本,註冊資本金在5億元以上;依法在批准的範圍內經營業務,無重大違規記錄;2000年財務年度無虧損,經營業績良好;2001年國債業務量排名居前;有負責國債業務的專職部門以及齊備、穩定的電腦系統等。

    具有國債承銷經歷的機構、跨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開展國債業務的金融機構將被優先接納為會員。

    據了解,目前交易所債券市場國債承銷團成員共有約58家,由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聯合發文正式籌建交易所債券市場國債承購包銷團,在業內尚屬首次。

    銀行間債市承銷團組建:註冊資本3億 總數不超50家

    國家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近日聯合下發通知,雙方將共同負責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2002年承銷團組建工作。據悉,承銷團成員總數不超過50家,名單經審議確定後,財政部與中國人民銀行將通過聯合發文形式予以確認,並通過有關媒體向社會公佈。

    通知指出,承銷團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經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法人金融機構等;具有法定最低限額以上的實收資本,註冊資本金在3億元以上;依法在批准的範圍內經營業務,無重大違規記錄;2000年財務年度無虧損,經營業績良好;有負責國債業務的專職部門以及齊備、穩定的電腦系統等。

    通知強調,2000年和2001年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開展櫃檯交易記賬式國債試點工作的商業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跨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開展國債業務的金融機構,將被優先接納。

    通知指出,申請機構須在2002年2月8日前報送相關材料。

    《上海證券報》 200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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