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首部《物權法》解決如何保護私財

“中國第一部《物權法》將有望在明年出臺,這對進一步確定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會産生十分重大的意義。”日前,著名法學家、原中國政法大學校長江平教授在中歐國際工商管理學院主辦的經濟論壇上表示。

江平教授認為,今年憲法的修改確定了一個很重要的內容,就是對私有財産的保護問題。而在私有財産中,物權又是第一要素。我們國家目前尚沒有完整的物權法,預期在明年三月通過的新的《物權法》,將會對有形的財産加以保護,具體説來,是對動産和不動産的保護,而它更著重對不動産加以保護,其中對土地權益的保護尤為突出。

江平教授進一步解釋説,除了房屋所有權之外,我們知道,私人財産並沒有土地的所有權,因此法律僅保護土地的所有權沒有任何實際意義。從保護所有權改為財産權,承認農民有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和對宅基地的使用權,這是一個明顯的進步。

《物權法》的實質,主要是解決個人私有財産如何保護的問題。其中涉及到農村的農民土地被徵用和城市居民的房屋拆遷過程中面臨的問題。具體説,就是要解決目前的四大突出難題:第一,憲法和法律雖然提到,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徵收”土地,但目前所有徵收的農民土地或者城市裏面建設用地的徵收都是以公共利益為由,在實踐中並沒有真正明確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和商業利益需要的界限。

第二,就是解決如何補償的問題。許多法律多是適當的或相應的或合理的補償,而此次憲法修改只是提到給與補償。我們已經意識到怎樣補償是一個尖銳的問題,北京居民已有人拿著新憲法拒絕拆遷,中國的詞彙是很豐富的,法律究竟如何定位補償又是一個非常麻煩的問題。

第三,中國的司法審查制度還有待於完善。這裡麵包括有權徵收的究竟是哪一級政府,也涉及到政府的強制措施能否授權的問題。現在存在這樣一種情況,政府把土地出讓給開發商,同時也把強制搬遷的權力給了開發商,企業能夠行使政府的強制搬遷權嗎?現在也正因為有些企業行使了企業的強制搬遷權,引起了衝突,所以現在有些地方規定,強制權力只能是政府行使,政府不能隨意授權給企業行使政府的權力。

第四,針對補償款往往被村或鄉一級政府的負責人佔用,落實不到農民手中的困境。物權法有一條規定,補償款必須通過村民大會來決定這部分款項如何使用,並給他們訴訟權,如果認為補償款被侵佔,他們將有權向法院訴訟,法院也有權作出決定,試圖從立法的方面來解決相關的財産保護的問題,另外還涉及到農村宅基地的歸屬問題。本是集體所有土地,有人以賣房子為由,實際上賣的是宅基地,而買方則無償取得土地的使用權,這樣的行為是否合法?在農村,私人財産的保護涉及到的不僅僅是耕地的問題,也包括宅基地的歸屬問題。

江平認為,《物權法》會加強對私人財産中私人權益的各個方面的利益保護,將是中國法制建設進程中一個很引人注目的亮點。 (梁美娜)

《中國經營報》200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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