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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教授質問“搜身案”韓資廠律師

    是“被某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了”嗎?“此事是一件很小的事”嗎?是“被某些人炒作大了”嗎?

    律師有權和應該依法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這是沒有任何疑問的。我們也決不會因為胡晉南律師受託于被告方--寶洋産業製品廠為其辯護,就説他是“漢奸”。

    但是,一名合格的律師,在一切與受託案件有關的言行、活動中,都應該自律于法律規範的範圍之內,這既是律師應該懂得的基本常識,更是律師應該遵守的基本職業道德。

    在《韓資工廠搜身案追蹤:受辱女工決定正式報案》一文中我們看到:胡晉南“對眾多記者説,原告方的訴訟是被某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了,此事是一件很小的事,在這邊搜身的事不是第一次發生,以前沒有多少人關心,這一次是被某些人炒作大了。”

    胡晉南的這一段話完全脫出了一個律師的身份。這種不負責任的臆斷和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猜測,對關注此案的進展、關注受辱中國女工命運的媒體記者和有正義感的人士,是一種極大的污衊和侮辱!

    胡晉南律師的此舉,與某些缺乏職業道德的小報記者炒作流言的行徑,有過之而無不及。因為,他對記者説的上述一段話就是流言,就是他自己製造、並第一個提出的。他是“製造”和“炒作”流言的“兩棲人物”!

    我們無權更無意干預胡晉南律師作為被告律師依法行使律師權利的任何言行。但是胡晉南律師脫出律師應有的身份和職權的一切言行,只不過是一個普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的言行而已。它們不能“享受”一個正在行使律師權益的律師可以“享受的”任何豁免。因此,我們對胡晉南的質問,不是對“胡晉南律師的”,而是對胡晉南公民的。

    一問胡晉南公民:你憑什麼事實、觀念和法律説“此事是一件很小的事”呢!?

    第一、韓資工廠搜身侮辱中國女工案,固然是一起勞資之間侵權和維權官司。在訴訟中,不論被告方是外國人還是中國人,我們都認定他是資方。因此,儘管此案牽涉到民族的尊嚴問題,在訴訟中,我們可以不提及和使用“民族尊嚴”這個詞語。但是,此事實質上是關係到民族尊嚴的大事。

    第二、“此事”(實際上應為“此案”)的正確審判,關係到今後外資在中國應該怎麼做和不應該怎麼做、應該做什麼和不應該做什麼——比如:遵守中國的法律、習俗、道德等大事。

    第三、通過此案的正確審結,使我國引進外資和管理外資的行政、執法部門,總結出改進對外資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包括外籍人員和外資企業雇傭的中方人員)的有效管理的大事。比如:在設立在中國境內的外資企業中建立中華全國總工會下屬的基層工會,成立中國共産黨的基層支部,等等。

    第四、即便訴訟雙方都是中國人,侮辱、欺壓的一方如此囂張,被侮辱與被損害的一方人數如此之眾多、如此之柔弱、際遇如此之悲慘、由於地方官員的冷漠受害者求助無門,難道還“是一件很小的事”嗎?

    第五、56名女工當眾(有成年男性在場的情況下)受辱一個多小時,哪一個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和輿論會認為“是一件很小的事”呢?

    第六、欺壓、侮辱這56名女工的打手中,既有南韓人,又有中國人,更令人齒冷的是還有中國的男人。我們的工人姐妹遭受來自外國人和“同胞”的聯手欺侮,這難道還“是一件很小的事”嗎?

    説這“此事”不過是“一件很小的事”,不是無知,就是冷血,要麼就還有其他正常人靠正常的思維分析想像不出的其他原因。

    二問胡晉南公民:你憑什麼事實、觀念和法律説“此事”是“被某些人炒作大了”的呢!?

    胡晉南律師説:“在這邊搜身的事不是第一次發生,以前沒有多少人關心,這一次是被某些人炒作大了。”“在這邊搜身的事不是第一次發生,以前沒有多少人關心”,正好説明對這樣的大事過去的“失察”和/或姑息養姦。正好應該以此事為契機,讓更多的人一起來關心,特別是要讓有關職能管理部門的官員和有正義感的律師,以及輿論界、社會賢達等都來關心,這是起碼的邏輯。怎麼連最需要邏輯思維的律師——胡晉南先生卻無中生有地偷換概念而轉移到“這一次是被某些人炒作大了”的荒謬的結論上去了呢!

    三問胡晉南公民,你憑什麼事實、觀念和法律説“此事”是“被某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了”!?

    胡晉南是個“律師”,律師應該最懂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胡晉南的一番話雖然不是直接在法庭上講的,但是,是在針對此案的審理而説的。依照正常的法理,檢查機關、審判機關都應該把它作為案情的線索進行偵察。公民胡晉南有義務提供“某些別有用心的人”的藏匿線索,檢舉“某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此事”的目的、動機和相應的證據。

    如果放出這樣的口風,又提不出證據,那就只能認定胡晉南公民本人別有用心。

    如果胡晉南律師提不出具體的“別有用心的人”,那麼,凡是關心過、報道過、評論過、轉載過韓資工廠搜身侮辱中國女工事件的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應認定為胡晉南揭發的對象。他們都應該受到檢查、公安機關的偵察和詢問。而凡是關心過、報道過、評論過、轉載過韓資工廠搜身侮辱中國女工事件的任何個人、組織,也都有權要求胡晉南公民澄清事實。否則,就有誣告和/或污衊之嫌。特別是我們曾經給受害女工支過招的人,更可能有“逃脫不了的罪責”(假如審定我們“有罪”,哪怕僅僅只是“別有用心”的話)。如果被胡晉南公民污衊、誣告的人被證實無罪,他們有權追究胡晉南公民的法律責任(民事的或者刑事的)。他們不追究或放棄追究權,檢查機關有權追究之,因為胡晉南公民的誣告,存在著把審判引入歧途的故意和效果。

    (網友:曾經為受韓資企業寶洋産業製品廠侮辱的56名中國女工支招的大學教授 琢石)

    相關新聞:韓資工廠搜身案追蹤:受辱女工決定正式報案

    相關文章:大學教授為56名被搜身女工支招

    相關專題:深圳韓資工廠女工遭搜身事件

    

    人民網 200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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