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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調節 縮小居民收入差距

董樹奎

    收入分配是社會再生産的一個重要環節,收入分配體制改革是經濟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面。近些年社會分配領域中收入差距呈逐步擴大的趨勢,引起了社會的普遍關注。針對現階段收入差距擴大的現象,應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的調節作用。

    一段時期以來,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是多種原因形成的,包括初次分配不規範;個人所得稅法不完善;徵管手段落後;個人所得稅徵管的外部環境不配套,稅務機關收集、獲取個人收入情況的渠道不暢,難於掌握稅源,對高收入者的稅收徵收管理乏力等等。因此,改進對高收入者的個人所得稅徵管,更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就要標本兼治,齊抓共管,綜合治理。

    規範初次分配秩序,增加初次分配的透明度。初次分配是個人收入的源頭,初次分配是否規範、透明直接影響稅收的徵收水準。因此,為了加強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力度,就要解決當前普遍存在的個人收入分配的隱性化、隱匿瞞報的問題。國家要明令規定,規範工資管理,個人受雇取得的所得,企業和單位不管以什麼名義和什麼方式支付,都要納入工資管理,列入工資科目;要推廣實行個人銀行工資賬戶,單位必須通過個人銀行工資賬戶向職工支付報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都必須建立健全核算制度,如實核算其經營所得,合理區分經營費用和個人生活費用,嚴禁將個人生活費用作為經營費用,在經營收入中扣除。

    建立個人收入資訊報告制度。稅務機關掌握和控制個人收入資訊,是加強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基礎。總結我國的實踐經驗,借鑒其他國家的有效做法,我國要儘快完善個人申報制度,規定年度終了後個人納稅人要向稅務機關報送上年收入的詳細情況,並繳清應繳稅款;建立支付人向稅務機關報送向個人支付情況的制度,規定所有單位和個人凡是支付給個人的收入,都必須向稅務機關報告收款人、支付原因、支付金額、支付時間等情況,以便稅務機關監控、審核個人申報納稅的情況。

    建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和電腦處理系統。對納稅人進行統一編號,按照納稅人的編號,通過電腦對每一個納稅人的收入和納稅的有關資訊進行處理,是各國加強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重要的、有效的方法。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個人從業將多樣化,個人收入呈多元化趨勢,我國要有效地加強個人所得稅徵管,充分發揮其調節收入的作用,必須儘快建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和電腦處理系統。

    授予稅務機關評估稅額徵收的權利。個人所得稅是從個人口袋裏向外掏錢,再好的制度,再高的國民素質,總會有一些人千方百計地隱匿收入,逃避繳稅,這已被國內外的實踐所證明。為了打擊和遏制這種現象,有必要借鑒其他國家的做法,授予稅務機關評估稅額徵收的權利。比如個人申報納稅的收入,明顯低於財産增加或生活支出,又不能説明來源的,稅務機關可以評估稅額徵稅。

    由分類稅制改為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1980年我國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來,一直實行的是分類稅制,即區分所得類別,分別規定扣除額和稅率,分別計算徵稅。這在改革開放初期,個人收入單一,稅收徵管水準較低的情況下是適宜的。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分配製度的調整,個人收入構成已發生了變化。據調查,在高收入群體的收入來源中,工資性收入的比重呈下降趨勢,只佔總收入的50.8%,其他收入由經營性收入、財産性收入、第二職業收入等構成。我國城鎮居民的收入繼續呈多元化的趨勢,工資性收入的比重將繼續下降。在這種情況下,繼續實行分類稅制必然出現取得多種收入的人,多次扣除費用,分別適用較低稅率,使收入多的人並不多繳稅,個人所得稅起不到調節作用。因此,有必要將分類稅制改為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即經常性的所得(如工資薪金所得、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財産租賃所得、財産轉讓所得)合併一起,按照統一稅率計算徵稅;非經常性所得(如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繼續實行分類計算徵稅。

    (作者係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司長)

    《人民日報》2001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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