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國剛 易憲容:建立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機制

為了防止金融突發事件的發生,防止或最大限度地降低由金融突發事件給金融業及其他産業帶來的經濟損失,防止或最大程度地降低由金融突發事件給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帶來的負面影響。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學者王國剛、易憲容日前撰文指出,應建立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機制。

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是指針對金融突發事件而建立的一套防範、預警和處置的金融體系。它應由預警系統、防範系統和處置系統三部分構成。

王國剛、易憲容認為,所謂金融突發事件,是指具有影響某一局部地區在中國可以“市”為界定單位經濟社會秩序穩定或影響全國經濟社會秩序的突發性金融事件。因此,一般的金融犯罪、金融市場波動和金融系統調整不屬於金融突發事件範疇。

他們指出,金融突發事件的可能類型包括:

1、銀行擠兌。即在1日或幾日內突然有大量存款人到商業銀行提款並引致影響到經濟生活秩序的不穩。

2、股市爆跌。由此引致一些投資者採取極端行為甚至打砸等暴力行為影響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秩序穩定。

3、技術故障。如金融機構中的電腦系統出故障引致相關人員的利益嚴重受損,一些人對處理方案不滿意而採取極端行為。

4、金融機構倒閉。一些金融機構尤其是商業銀行因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而倒閉,可能引發地區性金融突發事件如海南發展銀行事件。

5、境外金融衝擊。例如,在准許境外短期資金進入中國金融市場的條件下,一旦這些資金在短期內鉅額外流或鉅額進入都將對中國境內的金融市場形成強力衝擊,由此,將嚴重影響境內投資者或存款人、借款人的利益,從而,影響到經濟社會秩序的穩定。

6、金融危機。在中國金融市場日益國際化的條件下,國際金融市場的危機可能直接影響到中國金融市場的運作狀況,引發中國金融的波動或危機,另一方面,中國實體經濟部門或金融部門的風險在不短累積的條件下也可能引發金融危機。

7、其他突發性事件引致的金融突發事件,如美國的“9·11”事件、上市公司財務造假事件等。

建立金融突發事件的應急機制,應從4方面著手:

一是在總結國內外有關經驗的基礎上,著力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並嚴格執法。其中包括,建立金融應急的法律或法規,建立金融應急的執法組織,明確金融應急的具體措施等。

二是建立金融突發事件的防範機制,以預先防止突發事件的發生。其中包括,建立針對金融突發事件的研究機制,建立各金融部門的資訊溝通制度和技術系統,建立有關防範性金融機構如存款保險機構等,建立防範風險的市場機制如上市公司的退市機制、金融機構的救助機制等。

三是建立金融突發事件的預警機制。其中包括,金融突發事件的預警指標、監控組織、報告程式、處置制度、具體措施和資訊管理等。

四是建立金融突發事件的處置機制,以免小事件釀成大事件。其中包括,針對金融突發事件的指揮中心、決策程式、組織系統、資訊報告程式、保密制度和資訊公開制度、資金調動、技術控制、金融機構接管直至實行金融管制等。

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應該結合我國國情和金融業的特點,應實行“統一指揮、組織落實、明確責任、資訊共用、措施得力、執法嚴格”的原則。

建立金融突發事件的應急機制,目的主要有三:

一是防止金融突發事件的發生,或在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後,防止該事件的蔓延擴大。

二是防止或最大限度地降低由金融突發事件給金融業及其他産業帶來的經濟損失。

三是防止或最大程度地降低由金融突發事件給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帶來的負面影響。

要達到這些目的,金融應急機制的建立就應科學、具體、嚴格,不應漏掉一個環節一個要點。

“9·11”事件發生後,為了使突發事件對經濟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降低到最小程度,並在短期內迅速恢復美國人民的信心,避免恐怖襲擊事件釀成經濟社會的災難,美國政府採取了一系列積極的金融政策和財政政策。其中包括,1、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2001年9月14日宣佈將採取一系列緊急應對措施,以確保美國股市的穩定與發展;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FED)立即做出反應,當天向金融市場注入了800億美元資金,並要求歐洲央行向金融市場注入1300億歐元,以保證金融市場的流動性。2、美國股市開市前兩個小時,突然宣佈降息0.5個百分點,使聯邦基金利率降到近40年來的最低水準。

建立金融應急機制是一項複雜而艱巨的系統工程,不僅應深化改革、大膽創新,而且應與時俱進地不斷完善。從我國具體情況來看,以下幾項基礎性工作的展開是十分緊迫的:

1、深化金融體制改革,變中央集權式金融體制為符合金融市場發展要求的多元化多層次金融體系。目前,我國金融機構主要由中央政府部門直接掌管,工、農、中、建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佔有全國金融資産的70%以上。這種格局繼續發展下去,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就容易形成全國性大事件,因此,應予以高度重視。解決方案是,通過大力發展地方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降低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在金融系統中的地位,使單家金融機構引致的風險不至於釀成全國性事件。

2、完善金融技術系統,提高資訊共用的程度。各個金融機構和金融監管部門之間資訊溝通不順暢,是引致金融突發事件的重要成因。要改變這種狀況,消除金融突發事件的隱患,必須。加速金融體系中的資訊化建設,提高各金融機構和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資訊共用程度。

3、完善金融監管體系。不僅要完善監管部門對相關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監管,尤其是加強對資金調動、財務活動、經營狀況、資産結構、投資項目等方面要加強監管,而且應加強各家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管,在金融機構國際化的條件下,尤其要加強對分支機構的內部監管,防止李森事件的發生。

4、建立全國統一的應對金融突發事件貸款機制和財政機制,一旦突發事件出現,立即啟動運作。這些機制中包括:運用市場方法並購有關金融機構的機制,強制性停止有關金融機構營業的機制,接管有關金融機構的機制,中央銀行的緊急貸款機制,對存款人的風險補償機制,財政性救助機制等。

5、完善金融體系的法治。一方面應加速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或修改工作,形成一套比較完善具有國際水準的金融法律法規體系;另一方面,應嚴格金融執法,堅決打擊各種金融犯罪和在資訊、財務、資産、投資等方面的造假行為,維護金融活動的正常秩序。

6、加強國際合作,防範國際性突發事件。一方面應充分借鑒發達國家和國際金融組織的經驗,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和應急機制;另一方面,應加強與各國和地區的金融監管部門、國際金融組織的合作,實現資訊共用,建立聯手防範、預警和處置國際性金融突發事件的機制。

經濟參考報 200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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