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俊:農村改革攻堅三把斧:多予、少取、放活

“很多人看到今年的公報,感到不完全解渴,覺得沒有像以前有土地承包制這樣的大動作,新意不夠。其實,它是近幾年農村經濟政策的系統總結,是以後農村改革的總指南,提法、內容等方面,較上一屆仍有很多重大突破。”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部部長韓俊説。

韓俊認為,十六屆三中全會關於農村改革的主要突破表現在:

一、進一步明確了土地制度,保護耕地,保障農民權益。公告中説,要“按照保障農民權益、控制徵地規模的原則,改革徵地制度,完善徵地程式。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徵地時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用途管制,及時給予農民合理補償”。這些提法,都是10年前沒有的。尤其“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的提法,“最嚴格”三字表明瞭國家從根本上保護農民最基本生産資料的決心。

二、公報指出,要“放開糧食收購市場,把通過流通環節的間接補貼改為對農民的直接補貼,切實保護種糧農民的利益”。現行糧食購銷體制的主要問題是:國有糧食企業政企不分、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業務不分、儲備和經營不分;我國糧食統一市場沒有形成;國家貯備糧功能定位不明確;糧食部門冗員負擔重,虧損挂賬數額巨大,難以消化。

三、公報指出,“完善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各項政策,取消農業特産稅,在完成試點工作的基礎上,逐步降低農業稅率,切實減輕農民負擔”。這種提法也是全新的。

他説,我國稅制不科學——農業稅是按土地的常年總産量計徵的,而不是按扣除生産消耗後的實際所得。這樣,沒把農産品當作商品,就出現了“農民種地虧損還要照章納稅”的事情。另外,按土地常年總産量徵收8.4%的農業稅,稅率偏高,農産品增值稅稅負19%,工業品增值稅一般稅率17%,農産品增值稅率比工業品高,世界少有。

他認為,問題還有——稅負不公,城鄉不平等,農民作為納稅人沒有取得與其他社會成員平等的納稅地位,城鄉稅制不統一。城鎮個體戶的增值稅有月銷售額600至2000元的起徵點,工薪階層所得稅也有月收入為800元的免征額,而農業稅沒有起徵點和免稅額,按全額計徵,這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如果按照城市居民納稅的起徵點和免征額的規定,絕大多數農民無須納稅。

他稱,我國農民收入水準低,農民負擔一直比較重,農村需要休養生息,不應把對農業徵稅作為增加財政收入的來源。“取消農業特産稅好”,韓俊解釋,開設農業特産稅的本來目的,是為了增加棉農、糧農的收入,但實際上,鄉鎮財政收入壓力大,徵收過程中隨意性較大,據實徵收流於形式,徵過頭稅問題相當嚴重。特産稅的收入,基本用於鄉級財政的日常開支,沒有改善農業生産條件。因為缺乏規範和約束,農業特産稅已經演變成增加農民負擔的新渠道。

四、公報指出,“改善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的環境”,要“形成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的制度”。而以前提得最多的是“建立城鄉勞動力市場”。“平等”二字意味著,很多就業歧視政策有待消除。

五、公報稱,要“逐步把農村信用社改造成為農村社區服務的地方性金融企業”。韓俊説,儘管農村信用社的性質是合作企業還是商業銀行,公報中尚不明確,但把農村信用社由從前的“農民合作性經營組織”定位成“為農村社區服務的地方性金融企業”,是相當大的突破,對農村金融工作將産生較大影響。

韓俊笑稱,很多人指望著這次公告能給出靈丹妙藥,其實,農村問題絕不是一夜間能解決的,沒有人能給出具體的時間表。但一夜間取消農業特産稅,説明決策層的動作還是快而準的。

韓俊告訴記者,他認為當前農村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對農民取之過度,稅率太高,該考慮農村的休養生息了;予之太少,國家應加大金融、財政投入,扶持農村;沒有放活農民,在就業、教育、醫療、稅制等方面,對農民尚有很多不合理、不平等的歧視政策。“農村改革攻堅的三把斧就是——多予、少取、放活。”韓俊總結説。 (記者 從玉華)

背景資料

1、如何深化農村稅費改革

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充分肯定了農村稅費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出要完善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各項政策,取消農業特産稅,加快推進縣鄉機構和農村義務教育體制等綜合配套改革。在完成試點工作的基礎上,逐步降低農業稅率,切實減輕農民負擔。

試點地區應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第二輪土地承包制度,穩定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農業稅徵收機關在核定農業稅計稅面積時,對因自然災害、合法徵佔減少的耕地,應據實核減。對未經合法審批,因長期建設佔地、農村興辦公益事業佔地等因素減少的計稅土地,應先據實核減,並由佔地單位按規定補辦審批手續和補繳稅款;確有困難的,應先登記造冊,暫不納入計稅面積,另行處理,不得將這部分面積計算的農業稅負擔平攤到農民頭上。新增試點地區核定常年産量,可依據改革前連續5年實際平均産量,並充分考慮當地實際情況,徵求農民意見,得到農民認可。

要妥善處理農民公平負擔問題。農村稅費改革後,由於農業稅及其附加按照土地面積和糧食産量計稅,客觀上會造成一部分種地多的農民負擔增加。因此,各地區在試點過程中,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減免稅等優惠政策,把因種地多出現農業稅收負擔高於改革前的負擔部分切實減下來,以調動主産區種糧農民的積極性。應注意解決好毗鄰地區同等耕種條件土地的農業稅負擔相差過於懸殊的問題,促進農業稅負擔公平合理。中央和省兩級財政安排的農村稅費改革專項轉移支付資金,要重點向農業生産區特別是糧食主産區傾斜。結合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借鑒國際通行做法,進行調整政府對農業和農民的補貼方式試點,逐步建立和完善直接補貼農民的辦法。

2、如何改善農村富餘勞動力進城就業環境

根據《決定》的精神,改善農村富餘勞動力進城就業的環境,要重點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第一,取消對農民進城就業的各種限制性規定,為農民在城市就業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目前,全國農民跨區域流動已形成近億人的規模。但由於城鄉勞動力市場分割的狀況尚未發生根本性改變,許多城市仍保留著一些對農民進城就業的各種限制性規定,比如,有的城市為了多解決本地人員就業,對一些工種明確規定不準農民工進入;有的規定農民工必須辦理各種繁雜的證件,否則就不能務工等等。此外,幾乎所有的城市都沒做到使農民工享受與城市居民一樣的待遇,如一些農民工雖然長期在城市務工,但由於戶口問題,其子女無法在務工地的學校上學;即使有的地方允許農民工的子女借讀,但費用昂貴,一般的農民工根本承擔不起。福利待遇方面的差別就更大了,農民工與城市工人相比,在工資、保險、醫療等方面的待遇普遍較差,一些農民工甚至連起碼的勞動保障條件都沒有。所有這些,都必須按照這次《決定》的精神,逐步加以改變。——摘自人民出版社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輔導讀本

中國經濟時報 200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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