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報:出臺實施細則避免“收容後遺症”

    作為一個福利性的好制度,執行的結果當然不能僅僅停留在“抑惡”的層次,“揚善”才是其根本目的。而要真正達到這個目的,防止“收容後遺症”的發作,還要有更多的附加制度(實施細則)來保障救助站既不能“作惡”,更要“行善”。到那時,這個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好制度才算真正實現了其初衷。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佈施行,同時廢止原來的收容遣送辦法。《救助管理辦法》的巨大進步是顯而易見的,表明瞭新一屆政府遵循實事求是的精神,對法律專家和人民群眾意見的尊重,必將在人民群眾中樹立良好的形象。如果此辦法得以認真貫徹執行,收容悲劇就可能不再重演。

    有一部好的法規值得慶賀,但也不能因此而覺得萬事大吉。值得注意的是:“收容站”變成了“救助站”,斷了某些人的財路,它會不會犯“收容後遺症”既不“收容”也不“救助”?就像當年瀋陽腐敗大案被偵破之後,有些部門乾脆“我不辦壞事也不辦好事”,被人們稱為“腐敗後遺症”那樣? 

    這種擔心不是毫無根據的。一是救助站的經費由當地政府財政劃撥,且不説有些地方的財政本來就很緊張,沒有更多的錢拿來救人,即使是有錢,我不救助,省下的錢是我的,發獎金髮補貼,幹什麼不行,我為什麼要救助“別人”(指別的行政區域的人)?二是當“收容站”變成“救助站”,因為編制等問題,如果原來的那些工作人員大部分還要保留,這些人頭腦里長期形成的“收容觀念”能不能一下子轉變為“救助觀念”?由過去的吆三喝四變成躬身助人,絕對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一方面是財力的“地方保護”,這就可能使一些地方對救助不太熱心,另一方面是人員的觀念落伍,不求有功,但求無過,所以“只要看好攤子不出差錯”的想法很容易佔上風。在這個時候,如果要保證救助站發揮應有的作用,就需要有人對救助站進行監督制約。

    誰來監督呢?《救助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責任的,求助人員可以向當地民政部門舉報;民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責令救助站即時提供救助,並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紀律處分”。顯然,被拒絕的求助者舉報的受理者是民政部門,而救助站也是由民政部門負責主管的,其結果就好比是到“父親”那裏告他的“兒子”,這就要看“父親”的覺悟了。而建立在“覺悟”基礎上的事情往往是十分脆弱的。為公平起見,應該讓第三方進行監督。最有效的,明確救助站的法定義務,而不僅僅是行政責任,被拒絕救助者可以直接到法院告救助站“不作為”,法院應該直接受理。

    作為一個福利性的好制度,執行的結果當然不能僅僅停留在“抑惡”的層次,“揚善”才是其根本目的。而要真正達到這個目的,防止“收容後遺症”的發作,還要有更多的附加制度(實施細則)來保障救助站既不能“作惡”,更要“行善”。到那時,這個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好制度才算真正實現了其初衷。(艾君)

    

    南方都市報 200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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