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警方:管理混亂使收容從救濟變成了處罰

    《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即將廢止,新的管理制度即將出臺。今天,記者就此採訪了廣州市公安機關的有關人士。

    廣州市天河區公安分局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官員表示,“孫志剛事件是促使收容遣送辦法廢止的直接導火線。”他説,從現有的規範性文件、政策來看,收容遣送工作是公安部門和民政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人員予以收容並遣送原戶口所在地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即所謂的公安收、民政容。長期以來,收容遣送的主要對象都是流浪乞討人員,但這種收容制度的教治性質卻在具體執行過程中變了味。尤其是在廣東珠江三角洲的城市,外來打工人員較多,對外來人員的管理上出現過混亂,促使這項以救濟為主的社會保障制度,變成了以維護社會秩序為主的治安處罰制度。

    這位官員認為,收容遣送的矛盾以前就存在,一般都是出現在民工身上,改革的力度自然不會很大。如今,問題是發生在大學生孫志剛身上,而且還驚動了中央,所以才把以前的“舊賬”通通翻出來。

    我國的收容遣送制度,是新中國成立初期就已建立的一種以救濟為主的社會保障制度。上世紀60年代初期收容遣送對像是災民,隨後為長期流浪乞討人員設置農場,進行收容教育。“文革”期間這項工作基本停止。改革開放後,收容遣送對象主要是遊手好閒和以乞討為謀生手段的流浪人員,也有一些殘疾人員、受騙兒童和因災或生活貧困的外流人員。但多年來,收遣工作還沒有一個統一的規範做法。

    1982年,國務院規定的收遣對象,是家居農村入城市乞討的,城市居民中流浪街頭乞討的,以及其他生活無著落人員。後來在實行中歸納為“三無”(無依無靠、無家可歸、無生活能力)人員。1991年,國務院將收遣對象擴大到“三證”(身份證、暫住證、務工證)不全的流浪人員。1995年,中央綜治委提出新的“三無人員”概念,即無合法證件、無固定住所、無正當生活來源的流浪乞討人員。

    據了解,孫志剛案涉及的23名廣州政府官員中,廣州市天河區公安分局就有包括副局長在內的10名人員由廣州市紀委、市監察局和有關單位給予黨紀、政紀嚴肅處分。

    中國青年報 2003年06月20日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